案例8
悬赏广告、合同订立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 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
上, 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 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 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
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
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 《民法通
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 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 才将包遗忘在
文某的出租车上, 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 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 文某能找到我
却不肯归还, 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 存有恶意, 属乘人之危, 给付500元违背
我的真实意思。
[问题]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
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
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
据 《合同法》 第25条、 第26条之规定, 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
得人报酬。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
当利益, 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
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 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
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
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考点集成]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 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对完成广告要求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
义务;对于不知道由此广告而完成此行为的人也同样,数人完成时,若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
的人已给付报酬的, 其给付义务即行消灭。 普通广告各国法均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
为要约引诱,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
法律意义,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1)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
发出的,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
没有这一要求;(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
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
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