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
★★一、刑罚执行的机关
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2.罚金刑:法院
3.没收财产:法院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
5.无期徒刑:监狱
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7.拘役:公安机关
8.管制:公安机关
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二、减刑
相关法条
第78—80条
(一)减刑的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自由刑的减刑
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
(1)对于死缓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不是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
(2)附加刑的减刑也不刑法第78条所规定的减刑。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内容见刑法第78条
1.可以减刑的条件
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
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
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
补充一下:死缓2年执行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最少不得低于14年)
2.幅度(了解即可,不讲)
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
(1)有期徒刑罪犯
a.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b.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2)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3)无期徒刑罪犯
a.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a.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b.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程序
(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2.计算方法
(1)原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例如,甲犯A罪,于2000年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执行,2002年1月8日被减刑为5年,那么,这5年应当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算,并且要扣去已经执行的1年零8天,也即意味着甲应当于2004年12月31日出狱。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例如,甲犯B罪,于2000年1月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1月8日被减为18年有期徒刑,那么意味着甲从2002年1月8日起还应当在监狱服刑18年,即2020年1月7日才能出狱。
(3)对于已经减刑的,后又改判的,减刑的幅度仍然有效。
例如,甲犯C罪,于2000年1月1日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02年1月8日被减为8年有期徒刑(即实际上减了2年),2003年1月5日甲被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则意味着甲从执行之日起只需要执行5年,并且,已经减的刑也有效,即甲只要在监狱中共呆3年,2002年12月31日甲就可以出狱。
★★三、假释
相关法条
第81—86条
(一)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注意:死缓犯,如果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可以假释。
2.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监狱法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执行刑期的限制:有期徒刑1/2以上,无期徒刑10年以上。
★注意特殊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期限的限制,但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具有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此外,对于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也可以适当从宽。[1]
(二)不得适用假释的条件
1.累犯。
★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1)是指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不是指数罪并罚。(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2]
(2)包括其他类型的暴力性犯罪。
(3)不要求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及人身。例如,没有危及人身而仅危及财产的爆炸罪。注意与特殊防卫权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相区别。
(4)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程序
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假释的考验期及其法律后果
★1.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2)无期徒刑:10年。(无期徒刑的罪犯,即使被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假释的,考验期也为10年,而不是剩余的刑罚)
2.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刑法第84条
★3.假释撤销的原因:(要继续执行剩余的没有执行的刑罚)
(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即先减后并。
(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并罚,先并后减。(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
(3)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4.假释期间认定遵守规定的效果
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事后再犯罪的,可能成立累犯。[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对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实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2] 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