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 申请赔偿期限、国家赔偿 的范围
1997年4月17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韩某等三名工作人员,到胡丙利所开办的
烟酒商店进行检查, 发现其店内经营的全兴酒有质量问题, 要对胡丙利进行处罚。 次日下午
约六时许, 胡丙利约韩某等三人到芳花园吃饭, 并协商交纳罚款的事情, 经宝丰县技术监督
局工作人员同意,由胡丙利缴纳罚款150元,并当场出具罚没收据一份。饭后,韩某与胡丙
利发生口角,并在饭店外引起打架,造成胡丙利身体伤害,使其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
1636.20元。 同年5月12日, 胡丙利的伤情经宝丰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部鉴定为轻微伤。 胡丙利
出院后不服宝丰县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宝丰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认为其对胡丙利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
程序,主动撤销了对胡丙利罚款15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已罚的150元退还给胡丙利。
1997年9月4日, 胡丙利向宝丰县技术监督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
局赔偿其损失。 同年10月23日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但该决定没有告知
胡丙利的诉权及起诉期限。胡丙利收到该决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宝丰县技术监督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 3852.80元,
宝丰县技术监督局以胡丙利与韩某打架行为不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 而是在交纳罚款后发
生的个人打架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原告提起诉讼,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是否受理?
(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该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诉讼费用?
[正确答案]
(1)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予受理。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赔偿申请,10月
23日,被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申请的决定,而原告却于98年2月23日起诉,是否诉讼时效
已届满?本案中被告虽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但该决定没有告知诉讼时效及起诉期限, 据此原
告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并未届满。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受伤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员查出原告商店有问题而决定对其罚款,罚款是被告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争吵是基于罚款行为而引起的, 属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
的行为, 而打架则是原告与韩某因被告韩某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矛盾的高潮, 也属于与被告工
作人员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故此, 从本案一系例行为看, 原告身体受伤与被告工作人员行
使其对原告罚款的行政职权有关,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150元的具
体行政行为已被被告确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自行撤销, 故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 被告
应承担赔偿责任。
(3)该案不应该收取诉讼费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
取诉讼费用的答复(法函[1995]12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
取诉讼费用,故此法院不应该向被告收取诉讼费用。
[考点集成]
关于申请赔偿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
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
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其起诉期限从
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 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
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作出了规定列举的几项
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
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 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