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预备阶段 |
实行阶段 |
开始预备 |
实行着手 |
实行终了 |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开始 实行 法定既遂
预备 着手 状态出现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相关法条
第22—24条
注意:
(1)犯罪停止形态是针对直接故意犯罪而言的。
(2)犯罪停止形态不具有可转换性,即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如成立既遂后不可能再回到中止。
★★一、犯罪预备
(一)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系。预备行为主要包括: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筹集资金;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5)勾引共犯。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犯和犯意表示的区别
1.属于犯意表示的情况: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仅仅属于犯意表示,不属于预备犯。
2.超出犯意表示的情况:下列情况下,语言的表示实际上已经属于犯罪的行为了,应当成立预备犯:
(1)成立预备犯:语言的表示或文字的表示实际上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采取的预备行为,而不仅仅是犯意流露。例如,为了犯罪,勾结犯罪人。
(2)成立实行犯:言语本身是一种实行行为。例如,通过语言敲诈勒索他人。
3.二者质的区别:
犯罪预备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犯罪表示对法益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属犯罪思想的范畴。
★(三)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具有两个特征:
(1)它是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
(2)该行为是被刑法分则某一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应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预备犯
★2006年卷二54.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CD)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解析:ACD。
★(四)貌似预备行为,但为实行行为的情况
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了杀人预备罪,因此,故意杀人在预备阶段就被停止下来的,成立杀人预备罪,该行为即杀人预备罪的实行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有
1.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勾结外国;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刑法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刑法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实行行为)
4.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既遂。
没有既遂的表现:
(1)结果犯的既遂:法律要求发生法定结果。——故意杀人罪[1]
(2)具体危险犯的既遂:要求发生具体危险为既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3)行为犯的既遂:要求行为实行到一定的程度。——偷越国(边)境罪
注意具体的犯罪的既遂标准,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犯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只需要具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即认为成立犯罪既遂。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欲达目的而不能
★“不能”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还是希望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能够出现,只是客观上不能,即使客观上还有可能将犯罪行为实施至既遂状态,但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进而停止犯罪行为的,也认为是犯罪未遂。例如,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听到警车响,以为是来抓他的,便迅速逃离现场,实际上根本没有警车,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是可以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的,但甲当时认为犯罪行为不能实施下去,进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二)未遂犯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有既遂的可能性,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2)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对象不能犯。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将稻草人作为仇人开枪
手段(工具)不能犯。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误将白糖当作毒药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方法:如果换其他的犯罪人,相同的情形能够既遂的,属于能犯未遂,否则为不能犯未遂。或者说,在能犯未遂的情形下,如果不出现其他的因素,犯罪行为是可以达到犯罪既遂的;但是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形下,就按照现在的犯罪情况进行下去,不可能将犯罪行为实施至犯罪既遂。
★原则上,不能犯是成立犯罪未遂的。但如果不能犯不具有任何的具体的危险性的,不构成犯罪。请参阅张明楷老师的案例:在森林中对着稻草人开枪,以为是熟人。[2]
★3.迷信犯与不能犯
★(1)迷信犯:是指由于行为人愚昧无知,因而采用在任何情况都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迷信方法来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绝对不构成犯罪。(条件:主观上愚昧无知;客观上无害)
★(2)不能犯与迷信犯的区分:不能犯是行为人认识错了,如果行为人知道事实真相,则可能改变犯罪方法、计划;而迷信犯中行为人是愚味的,他就是这么认为的,即使你告诉他这种愚昧的方法不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他也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计划。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
★“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例如,a.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b.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a.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c.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 “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 结论: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虽然具有一定的障碍,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犯罪行为还可以实施下去,没有实施的,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被害人已经作了防卫准备的,不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张三对李四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李四产生恐惧的心理,向警方报案,李四按警方的意思在将钱财交给张三指定的地方,警方在外守候,最终将张三抓获。由于李四交付财物的行为根本不是“处分”行为,而是协助警方抓捕张三的行为,故张三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既遂)
3.客观条件:必须具有中止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包括:积极的中止、消极的中止。
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即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彻底打消了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的念头。
(1)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只要求彻底放弃行为人实施的某个或某次具体犯罪(意图),而不是抽象地放弃一切犯罪的意图永不犯罪。
(2)注意犯罪暂时撤退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暂时撤退后被抓获,由于行为人并没有放弃犯罪意图,不成立犯罪中止。
(3)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行为还没有既遂的情况下,喊了一声“救火啊”,然后便逃走了,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能认为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包括:
a.行为人单个人的行为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单个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协力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c.行为人放弃犯罪,即使是结果偶然没有发生,或者结果不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给乙,即使甲不将乙送至医院,乙也不会死,但甲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即:不要求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自动中止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导致既遂状态的出现(注意:并非没有出现任何结果),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犯罪既遂未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4年卷二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
解析:B。
(二)中止的类型
1.消极中止、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行为人刚实施犯罪,尚未发生任何危险,只要消极地不继续实行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的结果。
(2)积极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使法律利益处于危险状态下,行为人必须作出积极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况。
2.预备过程的中止、实行过程的中止。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
1.盗窃罪。实行行为:以和平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进入室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
既遂:不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只要被害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即可。
2.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财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既遂: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得财物。
3.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实际控制住被害人,不要求实施勒索行为。
4.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卖行为。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5.诬告陷害罪。着手:开始把捏造的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既遂: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6.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7.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实施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
8.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保险诈骗中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作准备;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理赔,属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着手实行行为。[1] 结果犯的既遂不仅仅要看构成结果是否发生,还要看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限于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则不应当作为未遂犯处罚。例如,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射击,也不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再如,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绝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见《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