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1 刑事诉讼的概念
1.2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 渊源:宪法、刑诉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等)、有关解释、有
关行政法规、规定(如法律援助条例、看守所条例等)有关国际条约.
1.3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4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1.5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 诉讼效率.
1.6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
第 2 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 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 法院:审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2.2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2.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2) 独立的程度不同。(整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
(3) 依法行使。
2.4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5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
(1) 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抗诉权)
(4)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2.6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 主体
(2) 时间(被追诉人;辩护人)
(3) 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2.8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1) 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 体现:
1) 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 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4)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2.9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注意未成年人)
2.10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重点】
(1)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6 种)(最高检《规则》第 262、263 条)
◆ 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
(3)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
(4)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第 1 种情形;
(5)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2.11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12 刑事司法协助
(1) 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 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部司法协助司)
(3) 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引渡——条约)
第 3 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3.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 公安机关(行政机关)
(2) 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称谓)
(3) 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 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3.2 诉讼参与人
{1} 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 当事人
(1) 被害人(公诉案件)
◆ 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3
◆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 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公诉转自诉;
◆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
◆ 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 自诉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基本相同。
注意两点:
◆ 诉讼代表人;
◆ 强制措施.
(4)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其他诉讼参与人
(1) 法定代理人:
1)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2) 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3) 产生的依据:法定;
4) 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
(2) 诉讼代理人
1) 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
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注意近亲属的概念)
2) 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3) 证人
1) 证人的资格(自然人)
2) 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3)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 鉴定人
1) 概念(自然人);
2) 与证人的区别。
(5) 翻译人员
第 4 章 管辖
4.1 立案管辖
(1)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5 类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 8 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 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 类):
◆ 非法拘禁;
◆ 非法搜查;
◆ 刑讯逼供;
◆ 暴力取证;
4
◆ 虐待被监管人案;
◆ 报复陷害案;
◆ 破坏选举案.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 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
【注意】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
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2 级别管辖
{1} 最高人民法院
{2} 高级人民法院
{3}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
(2)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 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1)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2) 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3) 数罪案件就高不就低
4.3 地区管辖
{1}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1)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 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
{2}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 指定管辖
(1) 管辖不明的案件;
(2)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4.4 专门管辖
4.4.1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 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涉及军事秘密的除外)
(2) 军人违反职责罪,
(3) 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
4.4.2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 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2) 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4.5 特殊案件的管辖
(1) 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 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 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 国际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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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
◆ 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 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 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 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 漏罪
◆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 新罪
◆ 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 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服刑地法院管辖.
第 5 章 回避
5.1 回避的适用人员
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2 回避的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
(6) 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
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5.3 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3 种:
(1) 自行回避;
(2) 申请回避;
(3) 职权回避(指令回避) 。
5.4 回避的程序
{1} 回避的期间
{2} 申请回避(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注意】 辩护人和代理人无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
{3} 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
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4}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1) 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 有法定理由的回避
1) 程序是否停止;
2) 作出回避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
{5} 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6
第 6 章 辩护与代理
6.1 辩护人的概念与人数
{1} 概念
依据事实和法律;有利于被追诉人;维护合法利益。
{2} 时间
{3} 人数
6.2 辩护人的范围
{1}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 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2}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 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注意:(4)~(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6.3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1)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
6.4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 独立辩护权。
(2) 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1) 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
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
2) 其他辩护人与律师辩护人的区别。
(3) 调查取证权。
1) 向证人取证;
2) 向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取证。
(4) 提出意见权。
(5) 获得通知权。
(6) 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 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控告。
(10) 拒绝辩护权
◆ 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 律师的义务
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证——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
{3} 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7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刑诉法第 96 条——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的罪名,会见)
6.5 辩护的种类
(1) 自行辩护
(2) 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
(3) 指定辩护(存在的阶段;指定的主体;被指定的对象)
1) “可以”指定
2) “应当”指定 (4 种情形,重点)
【注意】 拒绝辩护
(a) 强制辩护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但最终必须有辩护人参加
(b) 其他情形时,可以拒绝两次,但最终是不允许委托辩护人
6.6 刑事诉讼代理
(1) 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的时间、权利——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取证)
(2)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代理人产生时间;全权委托与特别授权)
(3)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 申诉案件的代理。
第 7 章 刑事证据
7.1 证据的基本特征
{1} 客观性
{2} 关联性(注意: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能否作为证据)
{3} 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补充侦查)
(《解释》第 61 条、《规则》第 265 条)
7.2 证据的法定形式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5) 鉴定结论: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3 种)
(6) 视听资料
(7) 勘验、检查笔录
7.3 证据的分类
{1} 划分标准、种类
表 刑事诉讼证据划分的标准和种类 [卫跃宁、EOC, 2009]
划分标准 种类
原始证据
证据的来源
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间接证据
言词证据
证据的表现形式
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
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无罪证据
{2}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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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性;
◆ 形成完整地证明体系;
◆ 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之间无矛盾;
◆ 结论唯一。
7.4 证明对象
(1) 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 程序法事实
7.5 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
物品罪 第 282 条)
(2) 自诉案件
7.6 证明标准
(1) 立案的证明标准
(2) 逮捕的证明标准
(3)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
(4) 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5) 有罪的证明标准
(6) 疑罪从无(审查起诉与一审)
(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第 8 章 强制措施【重点】
8.1 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 特点
◆ 适用主体;
◆ 对象;
◆ 目的;
◆ 法定性;
◆ 时间上的临时性.
{2} 扭送
(1) 不是强制措施。
(2) 对象
◆ 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通缉在案;
◆ 越狱逃跑;
◆ 正在被追捕的.
可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3} 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8.2 拘传
{1} 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 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 63 条、第 64 条)
(1) 负责人批准;
(2)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所地不一致)
(3) 2 人执行;
(4) 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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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取保候审
8.3.1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 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6) 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 注: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8.3.2 取保候审的方式
{1} 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的条件:
◆ 与本案无牵连;
◆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
◆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责任——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义务的决定机关以及罚款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2} 保证金保证(人民币;起点)
◆ 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适用
8.3.3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重点] 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
◆ 不得离开;
◆ 及时到案;
◆ 不得干扰证人;
◆ 不得毁证.
8.3.4 取保候审的程序
{1} 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 决定机关
{3} 执行机关
{4} 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逮捕的情形:
◆ 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擅自离开;
◆ 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
◆ 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 期间
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
8.4 监视居住
{1} 适用的对象
{2}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重点,刑事诉讼法第57 条.
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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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限
8.5 拘留
8.5.1 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5.2 拘留程序
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执行权;
两个 24 小时;(检察机关拘留的执行主体、讯问主体)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异地公安机关协助
8.5.3 拘留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8.5.4 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表 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卫跃宁、EOC, 2009]
比较点 刑事拘留 民事拘留 行政拘留
法律性质不同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
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
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
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人采取的,具
有惩罚性质.
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法》 .
适用对象不同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
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
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不构成犯罪的人.
采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适用目的不同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
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
讼的顺利进行.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
者.
羁押期限不同
一般 14 日,对流窜作案、多
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 日.
15 日以下. 15 日.
法律后果不同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
期一日.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
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
可以提前释放。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人的处罚.
8.6 逮捕
8.6.1 有权逮捕的主体
(1) 批准逮捕权
(2) 决定逮捕权
(3) 执行逮捕权
8.6.2 逮捕的适用条件
(1) 证据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3 个方面《规则》第 8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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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因素
(3) 必要性(人身危险性因素)
◆【数罪中的一罪符合此条件即可】
8.6.3 逮捕的程序
(1) 决定期限(拘留的,7 天;未被拘留的,15 天)
(2) 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3) 批准的执行(2 人;24 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
(4) 不批准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 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人大代表;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
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规则》第 93、94 条)
8.6.4 逮捕的变更
{1} 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1) 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有权申请变更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2) 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
◆ 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 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
◆ 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2} 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第 9 章 附带民事诉讼
9.1 概述
9.2 成立条件
(1)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2) 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继承人代为提起;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
(3)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未成年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遗产
继承人)
(4)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 注意:物质损失——实际、必然;
犯罪行为;
非法占有、处置的犯罪案件——《刑附范围规定》第 5 条: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
损失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 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3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
{1} 期限(立案到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注意】 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
行起诉。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 方式(检察院;公民或单位)
9.4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审程序
(1)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
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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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 7 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 5 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
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
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
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4)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在查封或者
扣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能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享有所有权以外的他人的财产。
(6)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
节予以考虑。
(7)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
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
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
一并开庭审理。
(8) 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9)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10)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
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
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11)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12)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13)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4)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
止或者终结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0 章 期间、送达
10.1 期间与期日
10.2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路途时间、邮寄)
◆ 重新计算: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 不计入: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
10.3 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批准——裁定)
10.4 送达
{1} 送达的效力
{2} 送达的方式
第 11 章 立案
11.1 立案的材料来源
11.2 立案的条件
{1} 公诉案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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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诉案件(自诉范围;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据)
11.3 立案的程序
(1) 接受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诬告与错告;保障报案人等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密)
(2)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
11.4 立案监督
(1) 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
(没有复核)
(2) 检察机关的监督
(3) 被害人的制约
第 12 章 侦查
12.1 侦查行为
12.1.1 讯问犯罪嫌疑人
(1) 讯问的人员和人数;
(2) 讯问时间、地点(市县内指定的地点或其住处);
(3) 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 93 条);个别进行;
(4) 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
(5) 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
【注意】 (1)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是否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
(2)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第 96 条)
(3) 会见时侦查机关在场
(4) 安排会见的时间(48 小时;五类 5 天)
12.1.2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 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2) 个别进行;
(3) 如实作证(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
(4) 询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5) 步骤与方法:首先让他作连续的陈述;禁止性规定
12.1.3 勘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搜查妇女的身体
侦查实验:(批准;禁止性规定)
12.1.4 搜查
主体;搜查证,情况紧急时;见证人.
12.1.5 扣押物证、书证
主体;对象,无关的应在 3 天之内解除;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不得重复.
12.1.6 鉴定
◆ 鉴定的主体;
◆ 鉴定的事项;
◆ 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12.1.7 辨认
◆ 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 2 人;
◆ 个别进行;
◆ 公安机关:≥7 人;≥10 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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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5;
◆ 对象的相似性.
12.1.8 通缉
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12.2 侦查终结
(1) 侦查终结的条件
(2) 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3) 侦查羁押的期限(2;1;2;2;无期限——特别重大的,程序)
(另有重要罪行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
12.3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之一;没有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违法所得的处理:
(1) 冻结的:死亡的,申请法院裁定返还或者上缴国库;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统治冻结机关上缴
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2) 扣押需要没收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12.4 补充侦查
(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
(2)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补侦的主体;期限和次数;后果)
第 13 章 起诉
13.1 审查起诉的内容
13.1.1 内容
主体,定罪量刑及其证据,决定移送的证据,是否遗漏,是否属于不当追究;附带民事;强制措施是否
得当;侦查活动合法性;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13.1.2 审查起诉的步骤与方法
级别相同;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补充
侦查.
13.1.3 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
补充侦查,重新计算.
中止审查的情形.
13.1.4 决定
13.2 提起公诉
13.2.1 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13.2.2 起诉材料的移送
{1} 普通程序(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主要证据”(《规则》第 283 条)
有罪的证据部分:物证,视听资料全部;鉴定的结论.
{2} 简易程序
13.3 不起诉
13.3.1 不起诉的种类
{1} 绝对不起诉。
{2} 相对不起诉。
{3} 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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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做出决定的主体,第一类是检察长;后二者是检察委员会。
13.3.2 不起诉的程序
{1} 不起诉的公开宣布(生效)
{2} 送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申诉;在押的处理——释放);
公安机关;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
{3} 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
◆ 解除扣押、冻结
13.3.3 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只能针对第 2 类;申诉的机关)
被害人的救济(3 类都可以申诉;申诉的机关)
公安机关的救济(3 类都可以;复议、复核)
13.4 提起自诉的程序
13.4.1 自诉案件的范围
13.4.2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 有适格的自诉人;
◆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 属于自诉范围;
◆ 有证据证明;
◆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第 14 章 审判概述
14.1 刑事审判的模式
◆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
◆ 混合式模式;
◆ 中国刑事诉讼的模式(1979;1996).
14.2 刑事审判的原则
◆ 公开审判(重点:4 种例外);
◆ 直接言词;
◆ 辩论原则;
◆ 集中审理.
14.3 两审终审制
(例外)
14.4 审判组织
{1} 独任制
{2} 合议庭(人数、组成)
{3} 审判委员会(范围和程序)
【注意】 独任制审判的案件也可以提交.
第 15 章 第一审程序
15.1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 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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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 决定开庭审理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 无管辖权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
◆ 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补送;
◆ 宣告无罪后无新证据的,不受理;
◆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 2~6,应当裁决中止审理或决定不受理;
◆ 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受理.
19.3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 执行死刑令的签发
(2) 执行的主体。
(3) 执行停止的情形
1) 可能有错误;
2)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3) 罪犯正在怀孕。
前两项原因消失后,核准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第3 项由核准法院改判.
(4) 执行的具体程序:(要求会见近亲属或近亲属要求会见的)
(公布,但不能示众)
(5) 执行的场所和方法。(刑场和羁押场所;两种加例外)
(6) 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19.4 死缓判决的执行
(1) 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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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5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1) 执行主体。
(2) 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3) 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
(4)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19.6 缓刑的执行
(1) 一审法院宣告缓刑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2) 缓刑、假释发现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可以撤销上级法
院)
19.7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9.8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1) 执行主体
(2) 罚金的缴纳
(3) 行政机关就同一犯罪事实所作的罚款
(4) 异地财产执行
19.9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19.10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1) 死刑执行的变更
(2) 死缓执行的变更
1) 被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减刑;
2)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3) 如果死刑缓期 2 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
19.11 监外执行
(1) 监外执行的条件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 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19.12 减刑和假释
(1) 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
(2) 程序
19.13 执行的监督
(1) 死刑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
(2) 对执行死缓的监督
(3)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
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4)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
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
(5)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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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0.1 特有原则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分案处理;
◆ 不公开审理;
◆ 及时和缓原则
20.2 程序特点
【注意】
◆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
◆ 未成年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第 21 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21.1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1)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范围
(3)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
21.2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1)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2)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3)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
21.3 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1)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2)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3)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注意】
要掌涉外程序的原则、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