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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刑法修正案(七)贪污贿赂犯罪

2009-07-04 

作为2009年两会新通过的法规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的地位非同小可,考生万万不可小觑,在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时应该重点掌握。笔者现就与近年反腐倡廉密切相关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做一解析。

一、法条变化与补充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或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称这种受贿犯罪为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法条变化考点解析

第一,犯罪主体要件增加。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被列为受贿罪的主体,将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纳入惩治范围,突破了在非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判断,解决了以往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关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是关于受贿罪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惩治受贿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即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两个法定刑幅度,并将其法定最高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通过修订,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足见我国当前对政府高效廉洁的迫切追求,也是对贪官污吏打出的一记重拳。结合近期对政府官员行政用车、用餐以及出国的限制,考虑到宪法理论的人民监督权等内容,考生要注意出论述题的几率。

这一修订,符合我国打击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与国家现行反腐倡廉基调相一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该考点不仅在选择题中出现的可能性大,很可能在主观题中结合当今的热点出论述题或者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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