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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xjz司法考试理论强化班刑法讲义第十章

2009-07-04 

第十章   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悬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个别刑罚权消灭。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概括起来,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5)其他法定事由。

 

第一节   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注意过失犯罪)。

(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后段)。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例如,行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第二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对这七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第二,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第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四,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附: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例70】(2006年试卷二第55题)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