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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报关员考试将重大调整——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1)

2009-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

  为了体现海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社会公众在规章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现将该规章在海关门户网站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就该规章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对意见予以整理并认真研究,以期进一步提高规章的立法质量,使其能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感谢您对海关立法工作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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