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a.保险期限为一年。
b.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3)投保和索赔
a.投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与承担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
b.索赔
索赔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
(4)法律责任
a. 旅行社违反该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b. 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小于该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的金额低于该规定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c. 旅行社违反该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