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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复习指导:政策与法规相关知识(3)

2008-12-25 
导游政策与法规相关知识复习指导。

  
  第六章  相关法律规定

  1. 四个等级的安全事故:轻微事故(造成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致残,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特大事故(死亡多名,100万元以上)。
  2. *处理步骤: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2)严格保护现场;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5)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1)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旅行社;2)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不在旅游销售报价中单独列出。3)旅客受到的损失,由旅行社承担责任。4)旅行社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过程中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形成的损失所应负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
  4. 旅行社的除外责任:1)应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赔偿。2)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承担;3)自行终止行程后,或不在双方约定的活动而在自行活动的时间内。
  5. 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国内旅游每人限额8万;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16万。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
  6. 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 出入境的有效证件:护照;旅行证;入境通行证;签证;
  8.出国旅游,也称出境旅游,指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开办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出国旅游的几项制度:1)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制度(配额制是国家对出国旅游实施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旅游团队名单表”,在总量上进行宏观调控); 2)组团社审批制度(组团社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国家坚持出入挂钩,考虑地区合理分布,按市场需求循序渐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审批制度。);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开放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是:对方是我国客源国,有利于上访旅游合作;政治上对我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目标;旅游资源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上没有歧视性、限制性、报复性政策;旅游者安全有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4)现阶段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9. 团队活动在领队带领下,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需要分团时,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
  10.最早的边防游:87年辽宁省丹东市开办丹东至朝鲜新义州中朝一日游。
  11.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
  12.外国旅游者出入境要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制度。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13.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1)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2)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
  14.风景名胜区三个等级:1)市县级;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3)国家重点。评定依据:1)风景区内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是划分等级的依据;2)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
  14.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15.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16.对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法律保护。文物收藏分:馆藏文物;私藏文物。
  17.私藏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严禁出境。
  18.旅游区质量评定评分细则:国家标准;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评定程序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审批-公告”。对于已评定质量等级的,采取全面复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相结合。全面复核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19.铁路法的规定包括:必须保证游客的乘车安全;保证货物、行李的安全和完好;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旅行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20.铁路赔偿原则涉及三个概念:1)限额赔偿;2)保价赔偿;3)货物运输保险。
  21.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定立合同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则。民事主体从事定约活动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2.合同当事人定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3.*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旅游活动的标的是指旅游行程,具体包括旅游日程、旅游等级、服务标准、景点。
  24. *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就产生法律效力。要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要请,又指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们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作为一种表示,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生要约,这是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本质性区别。
  2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要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根据交易习惯行为或根据要约要求行为可以不以同志的方式作出。
  26.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定立合同时未于对方协商的条款。
  27.*撤消合同:1)因重大误解定立的;2)定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同的变更和撤消必须有法定理由,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和撤消权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
  28.无效合同,或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分三种:反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29.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时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含义:是合同当事人将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不是内容的改变;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涉及审批手续,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30.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基础。严格责任原则的确定,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意义。违约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1.赔偿损失的规则:等额赔偿规则;赔偿限制规则;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减少损失规则。
  32.违约金就性质而言,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他是以补偿性为住、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3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1. 消费者向后以下权利:1)安全保障权(经营者应注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暂无标准,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做真实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或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发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严重缺陷,应及时同志,并采取措施;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内容:消费者有权选择体统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体现在: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受尊重权;9)监督权。
  2.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消法中一项最核心的原则。内容: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形式权利。国家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保护;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
  3. 消费者组织主要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它们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解决争议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协调;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特点:1)投诉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游商等从业人员;2)有损害行为发生;3)被投诉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投诉所涉及的纠纷应发生在旅游活动中。; 5)受理机关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设立的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5. 投诉者的权利义务: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求调节;有权与被投诉者合计饿;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按旅游投诉规定的范围、条件投诉;想投诉机关递交诉状。
  6. 被投诉者权利义务:有权自行和解;有权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协助投诉机关调查核实投诉。
  7.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有明确的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投诉范围。
  8. 投诉范围:1)不履行合同或协议;2)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服务;3)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李破旧或丢失;4)故意或过失造成投诉者人身伤害;5)欺诈投诉者,损伤投诉者利益;6)私自授受回扣和索要小费;7)其他损害投宿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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