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十一类商品归类复习辅导。
第50章 蚕丝
本章所称“丝”,包括家蚕丝、野蚕丝、蜘蛛丝、海丝及贝足丝等。本章包括丝的原
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丝归类的混纺材料和蚕胶丝。
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本章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羊毛、动物毛归类的混纺材料。马毛纺纱及机织物也归在本章。
本章不包括:
(一)马毛及废马毛[税(品)目号0503];
(二)经药物浸渍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5]
(三)加工后供制假发或类似品的羊毛[税(品)目号6703]。
第52章 棉花
本章包括籽棉、原棉、废棉、已梳棉、普通棉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棉归类的混纺材料本章不包括:
(一)棉短绒[税(品)目号1404];
(二)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药棉和绷带[税(品)目号3005]。
棉短绒亦称棉籽绒,是籽棉经轧花加工后,在棉籽上存留的一层纤维很短的细绒毛,其长度一般不超过5毫米,不能纺纱,但纤维素含量高,是制火药、纸浆、塑料及人造纤维的理想材料,应归入税(品)目号1404。
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本章包括除棉以外的植物纺织材料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本章不包括:
(一)从打麻工序所得的破碎木质碎片[税(品)目号4401];
(二)经药物浸渍或制成零售包装的医疗或外科用短纤[税(品)目号3005]。
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
本章包括化学纤雏长丝、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化纤长丝归类的混纺材料。但长丝废料归第55章。
本章不包括:
(一)碳化纤维长丝制成的碳纤维及其未列名制品[税(品)目号6815];
(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税(品)目号5501 至 5504]
(三)消毒的合成纤维单丝和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5,3006];
(四)截面尺寸(如是非圆形,以最小截面计)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或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扁条及类似品(第39章)及其编结织物[税(品)目号4601];
(五)带鱼钩或以其他方式制成的钓鱼线的合成纤维单丝[税(品)目号9507];
(六)供制刷用的成束或成蔟的材料[税(品)目号9603]。
第55章化学纤维短纤
本章包括短纤(即切段纤维)状或某些长丝丝束状的化学纤维及其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作为化纤短纤归类的混纺材料也包括在内。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的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和拉松的废碎化学纤维布)也归入本章。
本章不包括:
(一)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化纤屑[税(品)目号5601];
(二)碳纤维及其制品[税(品)目号6815];
(三)经药物浸渍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5]。
化学纤维包括合成纤维和人造纤维,合成纤维是将有机单体物质聚合而制成的纤维,如聚酰胺(如尼龙、锦纶)、聚酯(如涤纶)、聚氨基甲酸酯(氨纶)、聚丙烯腈(腈纶)等;人造纤维是将天然的高分子材料经化学变化而制得的长丝和短纤,例如粘胶纤维、醋酸纤维、铜氨纤维、藻酸盐纤维等。
化学纤维长丝与短纤的区别在于:长丝是化学纤维加工得到的连续丝条,未经过切断工序,分为单丝和复丝。短纤是化学纤维在纺丝后加工中由丝束经切断而成的各种长度规格的短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