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第七、八类商品归类复习辅导。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至第40章)
本类只包括两章,概括地讲,第39章和第40章所包括的都是高分子量聚合物,但这两章并不包括所有的聚合物。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高分子化合物及其制品,有人造树脂、合成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他一些具有树脂特性的人造高聚物以及塑料材料及制品,其中包括初级形状的高聚物。本章不包括部分天然高分子化合物,例如:天然树脂归在第13章;酯树胶、再熔胶归在第38章。另外本章包括的制品有卫生洁具、机械用塑料制品、铺地制品、塑料糊墙纸、塑料衣服及衣着零件、装饰品等。
本章所称“塑料”是指章注1所规定的税(品)目号3901~3914的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在聚合时或在聚合后在外力(一般是热力和压力,必要时加入溶剂或增塑剂)作用下通过模制、浇铸、挤压、滚轧或其他工序制成一定的形状,成形后除去外力,其形状仍保持不变。
塑料作为一种可进行机械加工的材料,在本章的结构编排上一般是按加工程度来排列的,其规律如下:
本章所称“聚合反应”,是指广义上的任何形成聚合物的反应方法,包括加成聚合反应,重排聚合反应及缩合聚合反应(缩聚反应)。
本章的材料,如果可反复加热软化成形而制成制品,称为“热塑性塑料”,如果可通过或已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如:加热)制成不熔性产品,称为“热固性塑料”。
塑料的用途极为广泛,但以其为原料制得的许多物品并不归入本章(详见本章注释)。
本章的商品归类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本章中共聚物的归类是重点,其归类方法如下:
1.首先,根据其形状决定是否属于税(品)目号 3901~3914的范围;
2.其次,如果该共聚物其中有一种单体单元含量在95%及以上,则按均聚物归类;
3.再次,将属于同一税(品)目(4位数)下的单体单元的含量相加;
4.然后,按含量高的品目归类,如果含量相等则“从后归类”;
5.最后,在归子目时注意,已有具体列名的共聚物的子目条文是指其单体单元相加的含量在95%及以上。
例如“40%乙烯与60%乙酸乙烯酯的共聚物粉末”,由于乙酸乙烯酯单体单元的含量超过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所以应归子目号3905.2900而不能按子目号3901,3000“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列名归类。再如,“45%乙烯、35%丙烯及20%异丁烯的共聚物粉末”,由于丙烯与异丁烯的聚合物同属3902,二者相加为55%,超过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所以应归入税(品)目号3902.3090。
(二)塑料在加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和下脚料,一般情况下可按品目条文的列名归入税(品)目号3915,但是根据章注七的规定,如果其同时符合初级形状、单一种类、热塑性这三个条件,则不能归入税(品)目号3915,而是比照正常的塑料原料归入税(品)目号3901~3914的相应品目。例如“粒子状的聚乙烯(密度0.93)下脚料”应归入子目号3901.1000。
(三)有一些橡胶由于不符合第四十章章注四有关“合成橡胶”的定义,所以尽管取了个“橡胶”的名称,还是要按“塑料”归入第三十九章。例如“乙丙橡胶”“硅橡胶”等。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天然橡胶,而且包括与天然橡胶物理性质相似的产品。例如,具有一定弹性的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油膏等。
本章所称的橡胶是指: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
本章章注四对“合成橡胶”的概念及范围作了限定。第四十章的橡胶与第三十九章的塑料一样,也是按加工程度来排列的,其规律如下:
关于橡胶与纺织品组合物的归类,本章与第十一类的货品易产生混淆,按规定,下列货品应归入本章:
(一)用橡胶浸渍、涂层、包覆和层压的毡呢,按重量计,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或者完全嵌人橡胶的毡呢;
(二)完全嵌入橡胶或两面均用橡胶涂层及包覆的无纺织物;用肉眼可以辩出涂层或包覆状态的除外;
(三)用橡胶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且按重量计,所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
(四)与纺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组合而成的海绵橡胶板、片、带,其中的纺织成分仅起增强作用的。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至第43章)
本类包括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品;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本章包括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按商品的加工程度顺序排列,先生皮,后皮革,最后是皮革的边角废料、粉末和再生皮革。
本章不包括:
(一)生皮边角废料[税(品)目号0511];
(二)税(品)目号0505或6701的带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
(三)除了在章注1(3)中列举的动物带毛生皮外,其他带毛生皮或已鞣制的带毛皮张归第43章。税(品)吕号4101至4103不包括可食用的动物皮(如猪皮、鱼皮等)。可食用的动物皮未蒸煮的归入第2章或第3章,已蒸煮的归入第16章。
本章的结构是按加工程度由低到高排列的。规律如下:
生皮 税(品)目号4101~4103
经鞣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皮及其坯革税(品)目号4104~4106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皮革税(品)目号4107、4112、4113
特种皮革(油鞣皮革、漆皮及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税(品)目号4114
再生皮革及皮革边角废料税(品)目号4115
子目号4115.1000所列“再生皮革”,必须是以天然皮革或天然皮革纤维为基本原料制成。
子目号4115.2000所列“皮革的边角废料”不包括可供制造皮革制品的皮革碎片或破旧皮革制品,否则应作为皮革归入相应的税(品)目号。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各种材料制的鞍具、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
税(品)目号4202包括两组物品,列在税(品)目条文中分号之前的物品为一组,列在分号之后的物品为另一组。
第一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匣、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这组容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除章注一、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二组: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与上述第一组容器不同;这组容器必须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另外,用作机器、机械器具零件的皮带、皮制垫圈等应归入税(品)目号4204,而不要按机器零件归入第十六类。
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生毛皮和已鞣制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人造毛皮及它们的制品。
章注已规定了“人造毛皮”的定义。整个目录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纤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制得的仿毛皮[一般归入税(品)目号5801或6001]。
另外,皮制服装的归类可遵循以下规则: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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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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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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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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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制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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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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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或人造毛皮作面及毛皮工或人造毛皮作里衬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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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号4303或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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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用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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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服装面料归入相应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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