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商品归类复习辅导。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至第38章)
本类包括化学工业产品以及化学工业产品为原料作进一步加工的相关工业产品。总体上讲,本类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第28章的无机化学品及第29章的有机化学品构成,为基本化工原料,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少数产品除外),用于合成或制造其他相关工业的各种制成品。第二部分由第30章至第38章构成,基本上为各种制成品,是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少数除外)。
本类共有三条类注释,规定了某些特定产品应优先归入某一特定税(品)目号,因而是进行化工产品归类时首先要考虑的归类原则。
注释1(1)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不论是否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具有其他特征而可归入本目录其他税(品)目号,也应一律归入税(品)目号2844。放射性氯化钠应归入税(品)目号2844,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501。
本条注释还规定,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应归入税(品)目号2845,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品)目号。
注释1(2)规定,除放射性化学物质及非放射性同位素外,凡符合税(品)目号2843或2846所述货品,应优先归人这两个税(品)目号中最合适一个税(品)目号,而不归入第六类的其他税(品)目号。如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税(品)目号2843而不归入税(品)目号3707。
注释2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税(品)目号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品)目号,应一律归入上述税(品)目号(注释1规定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病用的零售包装胶态硫磺,应归入税(品)目号3004,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802。
类注1和类注2使用时的优先顺序是:
类注1(1)→类注1(2)→类注2
即一种商品既符合类注1(1)的规定,又符合类注1(2)的规定时,应优先按类注1(1)归类;或一种商品既符合类注1(2)的规定又符合类注2的规定时,应优先按类注1(2)归类。
注释3涉及到准备混合后使用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即这些配套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税(品)目号。但应注意,本条规定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如由金属氧化物、氯化锌、塑料物料组成的配套牙科粘固剂,应按混合后的牙科粘固剂归入税(品)目号3006。同时,应注意如果各组分不是混合后使用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则不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类商品归类时还应注意:
本类第一部分(第28章至第29章)与第二部分(第30章至第38章)在归类时的区别:一般清况下,如果一种化工品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则应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如果不符合这一点,而是由几种不同化学成分混合配制而成,则主要按其用途归类而归入第30章至第38章,如果按其用途找不到相符的品目条文,则归入子目号3824.9090。当然,税(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硫代硫酸钠”可用于摄影中起定影作用,但如果仅是硫代硫酸钠一种成分(未制成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则应归入子目号2832.3000;当硫代硫酸钠中再配上其他成分制成定影剂,则按其用途归入子目号3707. 9010。再如,因第28章章注3(3)另有规定,故“氯化钾”不归入子目号2827.3990。
第28章或第29章基本上是按照化学元素与化合物的分子结构排列的,正确掌握其归类需要一定的化学专业知识才行,所以这两章的归类一般掌握到能找到有具体列名的及章注、类注中有特殊规定的商品的归类即可。例如“化学纯的氯化钠”不归子目号2827.3990,而是根据第28章章注3(1)的规定归入子目号2501.0020。
第28 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本章包括绝大部分无机化学品及少数有机化学品。其编目结构按商品的分子结构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即按元素、非金属化合物、金属化合物、杂项产品顺序排列。下分六个分章,第一分章,元素;第二分章,无机酸及非金属氧化物;第三分章,非金属卤化物及硫化物;第四分章,无机碱和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第五分章,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及金属酸盐、金属过氧酸盐;第六分章,杂项产品。
本章产品必须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这里的“已有化学定义”是指无机物分子中所含各元素的重量比(即化学计量比)是固定不变的。如二氧化碳分子是由一个碳原子和两个氧原子组成,因此其含碳量总是27%,含氧量总是73%,因此是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此种物质是故意残留下来,并使产品适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所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
(1)未转化原料;
(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3)所用试剂;
(4)副产品。
第29 章有机化学品
本章分成十三个分章,共有42个四位数税(品)目号。本章按商品分子结构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即按烃(第1分章);含氧基化合物(第2分章至第8分章);含氮基化合物(第9分章);有机——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磺酰胺(第10分章);从动植物料提取的初始物质(第11分章至12分章);其他有机物(第13分章)排列。总的来说,除少数税(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巳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应注意,不是所有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均归入本章,也不是所有的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均不归入本章。例如,激素(非化学定义的)归入税(品)目号2937,乙醇(已有化学定义的)归入税(品)目号2207或2208。
本章所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指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此种物质是故意残留下来,并使产品适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所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
(1)未转化原料;
(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3)所用试剂;
(4)副产品。
第30章 药品
本章仅包括药品及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某些其他物质或物料。本章还包括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废药品。
本章不包括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等食品及饮料。
子目号3005.1010的“橡皮膏”仅指以橡胶为主要基质,与树脂、油脂、氧化锌等混合,均匀涂布在布面而制成的粘性外贴制品,常用作固定外科敷料等,而具有药物作用的伤筋止痛膏、紫归膏等则应归入子目号3005.1090。
“药品”的归类一般按下列方法:
已配定剂量或已制成零售包装 |
税(品)目号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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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定剂量也未制成零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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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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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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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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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品)目录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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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安乃近原药,粉状,5千克装”,由于该商品仅有一种成分,且未配定剂量也未制成零售包装,所以应归入子目号2933.1920。再如,“安乃近药片”,由于已是配定剂量,所以应归入子目号3004.9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