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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风险和风险管理(2)

2008-12-11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的,由超出人们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4)按照损失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
经济风险: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
技术风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
政治风险: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法律风险: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5)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
基本风险: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对某些风险来说,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失业,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6)其他分类。
按照承担风险的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企业风险、国家风险,其中个人风险、家庭风险和一般企业风险也可称为个体风险,而国家(政府)风险和跨国企业的风险则称为总体风险。
按照风险能否预测和控制,可分为可管理风险和不可管理风险,还可分为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
3.风险的特征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的,由超出人们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害、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则面临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则面临着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总之,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不存在某一风险。
(3)风险的可测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而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其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学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风险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其损失程度,并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4)风险的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可能发生变化。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的增强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完善,某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降低其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从而使得风险发生变化。还有一些风险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总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可能产生新的风险,也可能使原有风险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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