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
1.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始实施甜肖费税暂行条例》。我国消费税的立法宗旨和原则是调节我国的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我国消费税的征收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税。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即计税价格的组成中包括了消费税税额。
2.消费税的征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晶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纳税人(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缴纳期限与关税相同。
3.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现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确定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征税的消费品大体可分为以下4种类型: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的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晶。例如烟、酒、酒精、鞭炮、焰火等。
在进口口岸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钻石饰物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4 |
7102.3100 |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非工业用钻石 |
5 |
7102.3900 |
其他非工业用钻石 |
6 |
7104.2010 |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
7 |
7104.9011 |
其他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
8 |
7104.9091 |
其他非工业用合成或再造的钻石 |
9 |
7105.1000 |
天然或合成的钻石粉末 |
算公式:
我国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A.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是按照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B.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晶数量*单位税额
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出口钻石,7116.2000的钻石制品不包括钻石以外的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1 |
7113.1110 |
镶嵌钻石的银首饰及其零件 |
2 |
7113,1911 |
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
3 |
7113.1991 |
镶嵌钻石的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其零件 |
4 |
7113.2010 |
镶嵌钻石的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
5 |
7116,2000 |
钻石制品 |
(2)奢侈晶、非生活必需品。例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及护肤护发晶等。
(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等。
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进出口下列钻石的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进口钻石的消费税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
实行从量从价定率定额征收的消费税是上述两种征税方法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晶数量X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
(三)船舶吨税
1.概念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代为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征收船舶吨税的目的是用以航道设施的建设。
2.征收依据
根据《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对其征收吨税,是一种使用性质的税。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未签定互惠协议的适用船舶吨税普通税率。
香港、澳门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现行船舶吨税税率表如下
船舶吨税税率表
船舶种类 |
净吨位 |
普通税率元/吨 |
优惠税率元/吨 |
|||
90天 |
30天 |
90天 |
30天 |
|||
|
|
500吨及以下 |
3.15 |
1.50 |
2.25 |
1.20 |
机 |
轮 船 |
501~1500吨 |
4.65 |
2.25 |
3.30 |
1.65 |
动 |
汽 船 |
1501~3000吨 |
7.05 |
3.45 |
4.95 |
2.55 |
船 |
拖 船 |
3001~10000吨 |
8.10 |
3.90 |
5.85 |
3.00 |
10001吨以上 |
9.30 |
4.65 |
6.60 |
3.30 |
||
非机 |
各种人力驾驶船 |
30吨及以下 |
1.50 |
0.60 |
1.05 |
0.45 |
动 |
及驳船、帆船 |
31~150吨 |
1.65 |
0.90 |
l.35 |
0.60 |
船 |
151吨以上 |
2.10 |
1.05 |
1.50 |
0.90 |
3.征收范围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应征吨税的船舶有以下几种;
(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根据规定,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 单独关税区。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4.计算公式
(1)船舶吨位的计算
目前,国际上丈量吨位按照船舱的结构是封闭式或开放式来分别计算,有大、小吨位之分,封闭式为大吨位,开放式为小吨位。装货多时用大吨位,装货少时用小吨位。我国现行规定,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位两种吨位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征吨船舶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半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
(2)吨税征收和退补
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即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如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船舶抵港之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船舶停留时仍然有效的《船舶吨税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如所领《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中国,则应自期满之次日起续征;如未能出具《执照》者,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船舶吨税,并领取《执照》。
船舶吨税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并分别确定税额,缴纳期限由纳税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
吨税计算公式如下:
吨税二净吨位X吨税税率(元/净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验凭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在1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
其一,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
其二,其他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
船舶吨税缴款期限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期末如是法定节假日可顺延)缴纳,逾期按日征收税款额1%。的滞纳金。
三、其他税费
(一)海关监管手续费。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的实施监督、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负有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和征收关税的任务。
为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以更好地为国家进出口贸易提供服务,参考国际上的做法,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目前世界上
有20多个国家的海关也收取类似中国海关收取的监管手续费。中国海关征收监管手续费的
货物限于减免税、保税货物,较其他一些国家征收的面窄,征收费率综合计算也较这些国家低。
1.征收范围
征收监管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
(1)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2)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3)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4)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
(5)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6)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于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7)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8)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9)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10)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已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2.征收标准
(1)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或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价格1.5%计征;
(2)来料加工中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价格的1%。计征;
(3)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价格的1%计征;
(4)其他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价格的3%。计征;
(5)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价格的3%计征。
3.计算公式
进口减税货物监管手续费的计算公式为: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价格X(1—实征的关税税率÷法定的关税税率)*手续费费率
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的计算公式为:
监管手续费金额=货物价格X手续费费率
4.缴纳期限及方式
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是海关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
海关监管手续费应在货物进口时由口岸海关征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海关在审批减免税或保税货物时征收。已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收手续费不予退还。海关征收手续费后对纳费人发给手续费缴纳凭证。手续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
(二)滞纳金
1.征收范围
滞纳金是海关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则指应纳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缴纳税款依法应缴纳的款项。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进口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征收滞纳金,目的在于使纳税人通过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进口减免税货物或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向海关缴纳监管手续费。
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是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费)义务人缴纳税费之日止,其中的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旅客和个人邮递物品不征收滞纳金。
2.征收标准
根据《海关法》规定,逾期缴纳的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由海关按日征收1L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额为10元,不足10元的免予征收。
具体计算公式是: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1%*滞纳天数
代征税滞纳金金额二滞纳代征税税额*1%*滞纳天数
监管手续费金额二滞纳监管手续费费额*1%*滞纳天数
(三)滞报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采取的依法加收的属经济制裁性的款项。征收滞报金的目的是为了加速口岸疏运,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
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按规定时限申报。我国海关自1987年8月1日起实行滞报金制度。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由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1.征收范围
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
(1)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14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货物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
(3)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
2.征收标准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oo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可以免征。滞报金按日计收,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具体计算公式是:
进口货物滞报金金额二进口货物成交价格*0.5%*滞纳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