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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指导: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2)

2008-11-28 
报关员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复习指导。


  在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期间,进口企业可在提供相当于全部税款的保证金担保后,要求先行验放货物。
  3.对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的进口商品的要求
  (1)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的货物应取得出口该货物的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文中规定了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构、签章和格式)。
  海关有理由怀疑货物原产地或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时,可对货物按《曼谷协定》税率开具税款缴纳书,并按最惠国税率或公开暂定税率与《曼谷协定》税率的差额征收税款保证金,待核实情况后,按适用税率转税或退还保证金。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曼谷协定》项下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 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税率。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天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3)原产地证书所列进出口商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发票号及日期应与进口报关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致。
  (4)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5)原产地证书应为正本,复印件无效。
  (6)经涂改、字迹不清的原产地证书海关将予以退回更换。
  原产地证明书并不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惟一标准,若海关通过查验货物或审核单证认为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书可能不真实的,海关将根据原产地规则标准予以确认。
  (五)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经营单位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直属海关申请对其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进行预确定。申请人申请原产地预确定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能说明将要进口货物情况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进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产品说明书等;出口国(地区)或者货物原产地的有关机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其他认定证明;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和产地等情况的资料;能说明进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工序、流程、工艺、加工地点以及加工增值等情况的资料。
  3.说明该项交易情况的文件材料,譬如进口合同、意向书、询价和报价单以及发票等;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直属海关将在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全部必要文件资料后150天内,做出原产地的预确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只要预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事实和条件不发生变化。
  二、税率适用
  (一)税率适用原则
  中国2003年关税税则实行新的进口税则税率栏目。进口关税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现行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状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制定较最惠国税率更低的暂定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只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货物暂定税率。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对在进口配额内的货物可使用较最惠国税率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货物则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2003年我国对粮、棉、食油、糖、毛、化肥等11种商品涉及55个税目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由原国家计委授权有关部门发放《关税配额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对凭《证明》额度内进口的上述11种商品,实行配额内税率;对无《证明》进口的,实行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只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和地区。2003年我国对进口251种信息技术产品实施“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1T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的关税税率,其中有15个税号是对该税号中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部分产品(非全税号)适用ITA协议税率。为此,凡申报进口这15个税目的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以及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暂定税率确定以后,实行从低适用的原则;按优惠政策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商品时,按优惠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最惠国税率两者取低计征关税,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白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对于原产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境货物和经批准我国国货复进口需征税的,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二)税率适用时间
  《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在实际运用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2.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需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不复运出境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3.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其税率以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计算机系统中的税率计算。如运输途中税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计算。
  4.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减免税货物,需缴纳税款的,适用货物原进口时的税率。
  5.暂准进境货物或者暂准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需缴纳税款的,适用货物进口时的税率。
  6.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征和退还,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当事人违反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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