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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辅导知识:其他进出境货物(3)

2008-11-26 
下面是有关其他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员辅导知识。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定义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
  (1)超过14日内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②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运输、装卸、储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③进口超期未报关货物如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3.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价款的处理规定
  (1)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 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多余价款不予发还。
  (2)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 、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3)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所列“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来源考试大网。
  4.其他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 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上述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五、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1)退运进出口货物的定义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2)退运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①退运进口报关手续: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退交企业)或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有关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报关手续: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3)加工贸易项下的退运货物①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的种类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的种类主要有:一、‘进料料件退换;二、来料料件退换;三、进料料件复出;四、来料料件复出;五、进料边角料复出;六、来料边角料复出;七、加工设备退运;八、进料成品退换;九、来料成品退换。
  ②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若手册未核销的,进出口均按“进料/来料成品退换”申报,并提供相应的报关单证;若手册已核销,则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按“暂时进出口”(代码2600)申报,备案号为空,在备注栏内注明手册编号,退运进口货物缴纳保证金,对进口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应另加收相当于进口货值30%的风险担保金;待货物再次出境后,凭出口报关单及相关证明进行销保。
  “进料料件/成品退换”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料件/成品退换进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进料料件复出”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境料件退运出境:“进料边角料复出,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边角料退运出境。
  2.直接退运货物
  (1)直接退运货物的定义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2)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①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②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③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④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3)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①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②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③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④舱单数据由海关凭直接退运货物审批件进行人工核销。
  (二)退关货物
  1.退关货物的定义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2.出口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1)对于出口退关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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