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快件运营人的备案审批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营运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 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专用监管仓库图纸;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营运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营运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做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营运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二)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口快件报关程序
(1)A、B类快件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提货。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2)C、D类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收到电子放行信息后,向海关递交《快件货物报关单》、发票、运单等书面单证;④海关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货物放行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凭运单提货。
2.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及时效
(1)A、B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其中在运单栏内填报总运单号并加附三免清单,向海关申报;②出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装货。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A、B类快件货物又称三免快件货物,即免税、免证、免统计货物。
(2)C、D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C、D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类同于A、B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它们的区别在于:
①A、B类出口快件报关的运单栏内填报的是总运单号,而C、D类则必须填报具体的运单号。
②A、B类出口快件报关可以凭总运单号合并申报,而C、D类则必须逐票按具体运单号申报。
3,快件货物的申报时效
(1)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基本特征
1.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的事实状态向货物供应商请求偿付,而供货商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进行赔偿的一种行为;如果违反了有关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来源考试大网。
2.海关对原申报进口的货物已经放行被抵偿货物的原有货物已经办理了海关的相关手续,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了损害而索赔进口。
3.抵偿货物是对损坏部分进行赔偿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除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仅指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方面的问题)
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般不能包括在抵偿范围之内。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对于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该类型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索赔协议和商检证书向海关申报。
(2)申报后海关按有关规定验凭以上单证外,还应凭相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如果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货物已退运出口或虽已报明货物已退运出口,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出口证明,则海关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有关通关手续。
2.对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对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与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一致,但以下两点情况应引起注意:
(1)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的,可以在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放行;
(2)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或无法提供相应单证说明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境的,则应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征税放行。
(四)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而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经退运出境或者已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有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进口。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机器、仪器及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者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2)对于因残损或者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留于境内的货物视其残损程度,对其残留价值部分予以补税;
(3)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留于境内的货物视其残损程度,对其残留价值部分予以补税。
(五)无代价抵偿的常见形式:
1.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的货物;
2.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
3.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质量合格的货物作为抵偿;
4.贬值,即因品质不良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进行削价补偿;
5.补偿差价,即对残损的部分进行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
6.修理方式,即因残损,原货物退运至境外由外方负责进行修理后再进口。
(六)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在申报时应提供的单证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确认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他们主要有以下几种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即被抵偿货物原先进口时向海关填报的进口报关单,它是鉴别该批货物是否为抵偿货物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反映被抵偿进口货物进口情况的原始材料。
2.原税款缴纳凭证这是证明原先进口的货物已经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
3.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有关抵偿记录商检证明书是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收货单位或用货单位的检验申请,在复验残损货物后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而双方会签的相关记录是货物放行进口后,经境外来人与我方共同开箱检验或在指导安装、负责调试时发现的问题,而由双方现场的代表会签的记录。这两种凭证是鉴别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原因的必备条件。
4.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或备忘录抵偿协议或备忘录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偿还请求,卖方接受并以相当价值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书面协议。
5.若货物已经出口或交海关处理的,应递交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或处理货物的相关证明。
四、溢卸或误卸、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或误卸货物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但是在国际贸易管理中按进口合同列明的溢短装条款规定的溢短装比例内所多装进口的货物不包括在内,只有超出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的比例而多装的货物才属于进口溢卸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进口溢卸、误卸货物的报关手续
(1)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2)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进口误卸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误卸货物退运国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口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4)对进口溢卸、误卸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进口溢卸、误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 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6)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进口放弃货物
1.进口放弃货物的定义进口放弃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放弃货物的主要形式
(1)其他贸易:无证到货放弃的,因对外付汇等原因需向海关申报进口。
(2)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3)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成品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4)海关处理货物:适用于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
3.进口放弃货物的处理原则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
(3)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 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