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项规定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4.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7.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报关活动相关人
一、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概念
报关活动相关人主要指的是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货物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必须经海关批准,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仓储的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按照海关的规定收存、交付。这些企业单位一般不能办理报关业务,但与报关活动密切相关,承担着相应的海关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报关活动相关人的类型
(一)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海关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院,一般存放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和已办理申报、放行手续尚待装运离境的出口货物。
2.保税仓库,主要存放经口岸海关监管现场放行后按海关保税制度继续监管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主要专门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并已对外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4.其他经海关批准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院。
在保管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储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
这里所称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接受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的委托,将进口料件按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规定加工成成品后,交由其委托人即经营单位办理成品出口手续的生产加工企业。作为报关活动相关人的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未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因其从事保税料件的加工业务,故也须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的注册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另一类是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因其保税料件加工业务是受经营单位的委托而开展的,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应视为报关活动相关人,而不是报关单位。
(三)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须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也须向海关注册登记。运载转关货物的运输工具、装备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在运输期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报关活动相关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