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海关
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了三层含义: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于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
关境(Customs Territory)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国际海关术语汇编》中定义关境为: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
一般情况,关境与国境的关系分为三种:
(1)关境等于国境。
(2)关境大于国境:如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应认为每个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3)关境小于国境:通行的观点认为,若在国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即小于国境。
我国海关所指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部领域,包括领陆、领空和领土完整海,是立体的空间。香港、澳和台、澎、金、马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地区,各自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可见,我国关境小于国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实际上表明了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它们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监管,是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析基础所在,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的监管,达到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目的。
征税,是执行对外贸易管理制的重要辅助手段。海关执行国家的关税改策,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关税的财政作用、调节作用和保护作用。其所需的单证、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
缉私,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出现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时,必须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海关统计,是在海关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1.监管
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报关注册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违
章处理等环节,对进出境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海关监管的对象可分为三大体系,即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和方法。通过对“物”的监管,来确认当事人进出境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海关监管要求。《海关法》中规定的主要有关监管的方式有: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
此外,海关还要执行或监督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例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知识产权保护、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有效地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2.征税
关税(Customs Tariff):指由海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法律法规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关税:指对贸易性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以及对非贸易性的行邮物品征收的进出口关税。
其他税费:指海关代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货物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代交通部征收的船舶吨税等。
饫锼档恼魉?既指征收关税,也指征收其他税费。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人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为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3.查缉走私
走私: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有意逃避海关监管的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独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的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查缉走私: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各监管场所和“设关地”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查缉走私的目标:通过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近几年来,查缉走私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走私活动范围和数额都不断增大呈现集团化、专业化、暴力化、国际化的特点。
1998年,国家组建了国家缉私警察队伍,专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目的便是为了有效地制止走私违法活动、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合缉私、统一管理、综合治理”是新的缉私体制,缉私警察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一律移送缉私警察侦办,由缉私警察移送起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编制海关统计
编制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在海关统计中,将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人海关统计。部分不列人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则实施单项统计。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使海关统计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
(一)意义:由于我国海关管理涉及面广,管理事务庞杂,管理技术性强,管理方式、手段多样,而海关管理又要求把日常的一切管理活动均纳入法制轨道,因而必须制定一系列海关法律规定,依法管理,才能完成海关管理的艰巨任务。
(二)特征:海关管理的法律体系,是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部门、层次所组成的有机整体。采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在结构上形成了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审定的有关单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法为补充的独立、完整、严密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三级立法的内容特征简述如下。
1.《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目前在海关管理方面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条例》)等。
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主要是指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会同有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海关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或执行的,应当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但不设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直属海关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权力:指国家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对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属于公共行政权范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同时海关权力其行使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限制的,并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的主要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和优益性。
1.特定性
《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首先,这是海关权力法定性的规定,即进出境监督管理权,目的是实现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除国务院或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只有海关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
其次,海关权力的特定性同样是一种限制性,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是一种越权行为,应视为无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这是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的表现。
4.优益性
海关权力的优益性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中央财政经费等。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权
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等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2.税费征收权
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3)查阅、复制权
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
(7)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