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方无故不按照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轮训或者安全例会的,每缺一次处以100元罚款。
(六)乙方聘请驾驶员未向甲方报备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七)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代缴纳税费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条填写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合同适用于经营权的使用权、车辆产权均归企业所有,实行承包经营模式的企业。
二、本示范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与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
三、本示范合同可对一辆车,同时与两个驾驶员签订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完全一致的合同。
四、本示范合同的承包费标准由当地运管机构统一制定。
五、本示范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权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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