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从业资格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拥有 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 号 号,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车辆牌照号 ,车架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 万元,车辆购置日期 年 月 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 。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 承包费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承包费包括:
公路养路费 元;
客运附加费 元;
营业税 元;
车辆折旧费 元;
保险费 元;
其他税费项目金额 ;
企业管理费 元。
乙方应在每月 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给甲方。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财产抵押和安全保证金 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违反相关条款,甲方连本带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国家对营运税费进行调整的风险。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车辆办理规定的强制参保险种(车上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确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赔偿和事故处理支出的实际费用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营运变动成本,包括修理费、检测费、燃油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