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项目建设。要加强政府部门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快建设市级宏观经济数据库,实现全市统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推进市、县、乡镇(街道)以及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市统计信息系统与省系统的互联对接,以及全市三级政府统计机构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积极拓展统计信息化应用领域,努力实现统计工作从调查任务布置到数据采集、传输、汇总、存储和发布的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积极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统计数据灾难备份系统。
六、着力强化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统计工作,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行政领导人负责制,重视、关心和支持统计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落到实处。要充分调动和保护统计干部的积极性,切实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人、财、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政府统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部门统计和基层统计工作的考核,并逐步纳入政府正常的绩效考核和表彰之中。
(二)加大统计工作投入。为满足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调查、信息化建设、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着力改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工作条件,对通过乡镇(街道)规范化建设的进行奖励补贴,以不断适应统计需求和统计任务日益增长的状况,及时充实人员、改善条件。
(三)加强统计工作宣传。统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机构密切合作,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每季度向新闻媒体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数据。加强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建设,完善统计数据发布栏目,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适时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统计部门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应扩充完善统计法制宣传阵地,强化法律告知和行政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和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统计法律知识普及率。
(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市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探索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加大统计行政检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是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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