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对自建校舍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按每一个毕业生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自建校舍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超过600人,且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地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经费不少于20%给予补助。绍兴市诸暨市还出台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且单独编班,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高中阶段按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招收初中毕业生,在收费标准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前提下,市财政拨付与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人员经费。
(三)教师流动规范化。
台州、绍兴两市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上的做法基本相同,教师招聘和流动都统一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人事关系放在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公办教师身份不变;离开民办学校愿意回到公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妥善安排。聘用外地优秀教师,经学校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男40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可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建档,在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另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派出公办学校领导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以此来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民办学校教师基本没有后顾之忧,当地政府规定,不管是民办学校教师,还是在公办学校教师,2000年前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都视为已交,以后继续交纳养老保险可由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两市都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招聘新就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也要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聘期不得低于3年。由于这些措施的保障,其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非常稳定,教师流动非常有序,从而保证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内部管理科学化。
台州、绍兴民办学校的管理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台州结合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创造出的新的办学模式——教育股份制,这个概念的具体内涵指:以入股集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股息(不可分红,积累用于办学再投入)和承担有限风险,以招聘校长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创新制度。这一模式采用股份制方式融资,分离了资产所有权和学校管理权。影响最大的是台州市椒江区“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该教育实体是由台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14个法人共同发起创办,除了14个法人股外,另外以3万元一股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到1998年10月共筹集资金4500万元,创办了书生中学。以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台州教育股份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双法人的运作结构和公司制管理方法。其模式中管理系统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构成,操作系统则由公司和学校双法人构成。股份公司为资本运行机构,负责筹集、使用和经营资金,致力于为教育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和按比例向股东支付股息;学校为教育运行机构,负责资本管理,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股份制中,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公司和学校各司其职,投资方、股份公司、学校职权分明,从而确保教育效益与资本效益双丰收。在学校内部管理上,各学校也都按照现代教育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重视人本管理、目标管理、制度管理,使管理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规范。
四、台州、绍兴民办教育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启示建市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很快,学校数量、办学规模和办学档次都有很大提升,民办教育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市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对照浙江台州、绍兴两地的民办教育发展,我们明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注入不足、办学规模偏小、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一系列扶持和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对民办教育规定了9条扶持与奖励政策;2000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的意见》中也规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扶持政策;建市以来,各县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扶持政策措施。对这些已有政策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到位;有些条款笼统、不具体,或者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要进一步具体化,给民办学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要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对民办学校在建校用地、贷款、基建规费、教师流动、专项奖励基金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真正打通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流通的渠道。
三要切实解决好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教师在公办学校期间的养老保险要由原来渠道补交到位,或参照浙江的做法视为已交;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敦促和支持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教职工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按事业单位性质给民办学校教师办理养老保险,从而彻底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二)提倡和鼓励大型企业、名牌学校创办民办学校。大型企业资金充足,影响力大,具有投资办学的优势,其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名校带民校、名校创民校是进一步放大优质教育资源,发挥民办机制活力的有效手段。省、市重点中学、示范初中、省实验小学、省示范性幼儿园,结对带一所民办学校,定期派人到民办学校协助管理,派教师去授课,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有利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名校利用自己的优质教育资源创办民校更是一条发展壮大宿迁教育事业的捷径。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市政府出台的《宿迁市非公办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规定各类非公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在上岗前携带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工作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新签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关手续;各级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要举办教育人才市场,通过定期开展各类教育人才招聘活动,为非公办教育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创造条件。这为民办学校教师的有序流动作出了政策规定。但目前从市到县区教育人才中心还没有成立到位,与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民办学校教师稳定性差,教师随意流动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希望市县政府出面协调,尽早完善教育人才中心,使教师的流动正常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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