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安排,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内务司法工委于3月10日—11日就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开展调研。这次调研,简单事不简单化,虚事朝实处做。从方案制定,到深入调研,从全面了解情况,到分析研究问题,以及集体讨论研究调研报告,提出建议,整个过程体现认真细致,突出促进提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决定》公布以来,县法院十分重视,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民陪审员工作协调小组,明确了各自工作任务职责,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五年来共组织四期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并先后组织58人次以座谈、发放资料、研讨交流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进行业务知识学习交流,不断增强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实践能力。
县法院确定的29名人民陪审员,兼顾了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专业的各类人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面广。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也有来自妇联组织、学校医院的,还有来自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二是专业较宽。既有学法律专业的,也有学经济、会计专业的,还有学中文、建筑等专业的。三是年龄较轻。其中30—40岁的有20人。四是素质较高。大学本科占37%,大学专科占62%,而且大部分同志具有一定的人生阅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五年来,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了700多件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中,刑事案件约占10%,民商事案件约占90%。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体现了司法民主,有利于案件审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弥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全市基层法院位于前列,其中涌现了像姚成等一批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二、不足之处
(一)《决定》的宣传力度不够。调研中发现,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不够。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陪审员参审不多,陪审员参审的热情有待提高。因此,必须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认识。
(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仍需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不仅仅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要正确适用法律,这就需要陪审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坏境下,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更需要审判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需要不断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人民陪审员的保障措施不到位。虽然县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问题多次提请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解决,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规定导致经费问题得不到落实,直接影响了陪审员出庭工资补助的支付、业务培训等工作的开展。有的陪审员因本职工作冲突而影响参加案件审判,时间上得不到保障。
(四)审判活动对陪审员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全县六个基层人民法庭除姥桥法庭外,其余五个法庭离开陪审员组不成合议庭,使人民陪审员成了完全的编外审判员,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实际意义,也增加了陪审员的工作负担。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建议法院成立专门的宣传调研小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广泛开展宣传调研工作。营造关心、支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良好氛围。同时,面向社会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与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多方协调,开设人民陪审员专题节目。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要依据《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确定陪审员名额、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考核审查、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六个步骤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发放补助以及任期届满后是否提请继续任命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个人业绩档案记录,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提请罢免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从而增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责任心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工作。《决定》第18、19条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4、20、21、22条规定,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应纳入法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由县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使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依法落到实处。
县法院应加强同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的沟通交流,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参加案件审理,提高参审率。如果出现因工作调动或确属没有时间参加庭审的陪审员,应进行适当调整。
(四)、切实解决法官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工作调动自然减员,法官缺编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增加了陪审员的工作负担,带来陪审员本职工作与参加庭审的矛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编配足、配齐法官人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使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构建谐、维护社会稳定中不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关推荐:
读书人网(www.ReaDer8.cn)调研报告频道:http://www.reader8.com/data/diaoyanbaog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