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不合理。
没有工资协商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基本上是老板说了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老板可以随意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劳动力价格太低。四是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不健全,同时督促检查乏力,企业自主分配基本成了随心所欲”分配,分配不公、差额过大的现象比较明显,有的企业内部职工收入高低差距达10倍以上。
(四)社会保险参保面还较窄。
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影响较大。此次调查的83户中小企业五大社会保险,除国营企业外,集体企业、民营股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相对好一些,其余四项社会保险均较差,企业的参保率只有50%左右,职工的参保率不到20%另据某办事处材料反映,该辖区内105户小型企业,参加了五项社会保险的企业只有20户左右,80%企业只选择参加了其中一、二项(多数企业选择养老、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有15户企业不给职工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费。某矿山企业,现有职工325人,其中农民工219人,除参加工伤保险外,农民工没有参加其它社会保险。某办事处辖区内有民营水陆运输企业23户,职工3000余人,参保职工只有200余人。
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中小企业普遍经济效益较差。
难以承担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多数企业采取选择一两项险种参保,或只为少数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职工投保。
二是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
主观上不愿为职工投保,尤其不愿为全体职工五项险种都投保。某餐饮企业老板郭某说得很直率,说:餐厅仅职工工资每年就要支付130140万元,如果再给每位职工都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每年需要增加支出4050万元,这样用工成本太高。
三是部分职工有现得利思想。
工资收入本来就不高,扣缴社会保险后工资收入更少,难以生活和养家。特别是多数农民工,出门打工就是为了挣钱,供养老人和子女入学,只能将全部收入用于现实需要,对养老保险等问题无力顾及。因此,部分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有将社会保险费直接计发给职工的约定。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
建有工会组织占一半多一点,但其中1/3左右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据有的办事处调查,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工会组织及职代会制度。
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小企业职工人少。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难以建立;
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内心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
三是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和职代会制度检查、指导不够。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不够。监管办法和措施不到位,未能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早发现和消除。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缺乏,手长衣袖短”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目前只有专职监察员3人,劳动争议仲裁人员3人,要面对全区4000余个各类企业、数十万劳动者(仅2009年15月就调处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其中涉及劳动关系方面案件120余件)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
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分配政府基本不管或无法管理的状况。国家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认真研究国有垄断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措施,保证工资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控制社会分配不公继续蔓延,提高劳动力价格。
(三)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一体化体系。
将社会保险扩面单位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减轻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经济困难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等,可以推行“弹性社保”政策,包括缴费时间“弹性”缴费基数、费率、方式等“弹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分步走战略,缴费比例允许分阶段逐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对暂时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允许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对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老职工,只要企业和职工本人都愿意补缴,应放宽补缴条件,减少相关手续,使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能有15年以上,能每年领取到养老金,对稳定社会和民心有利。
(四)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小型企业。
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力社保部门、地方工会组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要把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检查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热情帮助,尽快实现劳动合同化管理的规范化,稳定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对于只有几名、十几名职工的微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季节性、临时性雇工、职工流动性较大、更替频繁的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岗位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到这样的企业或岗位工作,无论是否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都受集体合同或“岗位合同”约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以这种合同作为处理依据。这样既适应职工变化的需要,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减少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合同的麻烦,又可以起到应用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调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六)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将目前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地方工会组织、经委等三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扩大为四方。组成劳动关系四方协调机构,有利于调解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要把维护其成员单位和单位劳动者双方的合法利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给予研究、指导或调解,保持成员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把基层维权、中小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要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改进办案程序,缩短案件查处时限,对困难职工和外来职工的权益受损案件、尤其是工伤案件,更要抓紧办理,加大查处力度,以切实有效的举措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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