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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农村群众看病贵问题的调查报告(2)

2013-05-05 
农村群众“看病贵”是我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县“两会”期间反映比较集中的医疗卫生问题。尽管我县自年开始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各医疗机构部分药品的加成率不一致

  省物价局《关于严格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行为有关政策的通知》(价工农〔〕145号)中规定,对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定价药品实行三重控制,即县级医疗机构药品定价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也不得突破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考虑到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实际运行情况,目前政府定价药品暂不执行上述加价率(额)控制办法,但销售时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客观来说,我县县、乡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村卫生室的药品定价都没有违反国家的物价政策。我县县级医疗机构药品从进价到零售价的加成率低者仅8%,最高也不超过15%。每个医疗机构不同药品加成率也不一样,主要原因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财政政策下,各医疗机构为了保发展、保稳定、保运行,在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前提下,都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本单位药品销售定价政策。由于各医疗单位经营手段有差异,历史包袱和经济负担各不相同,因此,各医疗单位药品的定价都不一致,有的药品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服务于群众,有的药品价格则是保证了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障自身的发展。虽然公立医院在药品定价上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但由于少数大药房恶意竞争,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压低部分常用药品价格,从而凸显出公立医院的价格过高。

  (四)医疗纠纷为“看病贵”推波助澜

  当前,医疗纠纷不仅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而且还给医患双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但最终受损失的是患者。医患纠纷的增加给医生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现实压力,迫使他们在行医过程中,采取愈加循规蹈矩的治疗手段,以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有时适度检查也是迫不得已,医生也要求自保,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他们不仅要受到少数患者及家属的人身攻击,而且,如果医生有医疗责任的话,医院将根据责任大小扣发其工资和奖金。现在每个医生都被医疗纠纷缠怕了,在行医过程中他们往往求稳怕误,保险保险再保险。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是被动消费。少数医生的防范心理会迫使他们对许多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检查、用药、治疗等采取保守疗法,少数医生有时会不顾患者的承受力而超范围检查、用药、治疗,以防发生医患纠纷或打官司时的举证倒置之需。这无疑会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医疗纠纷后患无穷。少数患者无理取闹,不通过正常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医疗事故或非医疗事故的争议,尽管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点赔偿或补偿,但却使更多的患者承受其后果。由于医疗纠纷让医生在行医中产生防范心理而采取稳健保守疗法,因此,使其它少数患者在看病就医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被迫增加了一定的医疗费负担。

  三、对策和建议

  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具有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我县公立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医院的业务收入(含药品的差价收入)、政府财政补贴收入、经营性收入等。但医院最主要的收入还是业务收入(包括药品差价收入)。政府财政补贴对医院来说虽然少但相对稳定,一般占医院总收入的5—8%,医院主要是靠组织业务收入来确保医院运行。由于各级政府对卫生投入不足,现行的财政定项补助政策只能解决医院在职人员的“四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大部分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医院运转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等,只能靠医疗机构“创收”解决。例如,年县人民医院总收入498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13万元,占总收入的6.28%;总支出4944万元,其中职工“四金”支出248万元。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医院要生存、要发展,就被迫不断增加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收入。现行的药品加成补偿机制、检查按成本收费和项目收费等医疗服务的定价政策,使药品收入成为大多数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也迫使医疗机构不得不“以药养医”,其结果必然带来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自1998年以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已先后对药品发出17次“降价令”,但为什么老百姓的切身体会却是药价越来越贵。究其原因,现行的以药养医体制是造成药价虚高的重要原因。在目前国家医药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实施之前,对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等、不能靠,我们必须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管理,切实有效地降低参合农民看病就医的医疗负担。为了强化管理,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县卫生局将采取“四统一、一加强”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管理,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

  (一)统一采购配送,降低营运成本。为了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我县卫生单位购销药品将引进现代物流,推行药品集中配送。根据县药监局《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的通知》(食药监发〔2012〕17号),我县县级医院使用的常用药品按国家卫生部规定,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在质量、价格、服务同等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就近从我县药品批发企业采购;乡镇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所需药品原则上由本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根据上述要求,县合管办将从全县药品批发公司中选一家负责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具体办法是:1、实行集中采购药品,由确定的药品公司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需求集中采购药品;2、明确采购加成率,医药批发公司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批发价必须低于省内同类药品招标价格的20%左右;3、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国家物价政策规定的药品价格10%以上;4、规定配送药品,定点药品批发公司的供货占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率必须达到70%以上。医疗机构确定采购计划后,定点药品批发公司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供货,特需药品必须在24小时内到货,凡是药品成份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的,在同一质量前提下严格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采购;5、规定付款办法,药品付款必须采取“送二结一”的办法,即送第二次货结第一次货物的款项,压款不得超过两个月。医疗机构恶意拖欠药品货款的,由县合管办在其相关经费中扣付。县合管办随时对药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保证药品配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统一零售价格,确保同质同价。县合管办负责确定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和零售价。对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零售价,县合管办要分剂型、规格、厂家对全县统一规定零售价格。确定的零售价必须低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县、乡、村医疗机构同一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全县完全一样,实现药品同质同价。

  (三)统一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合管办统一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公示表,不管是县、乡医疗机构,还是村卫生室的药品价格都要按照县合管办统一制定的零售价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参合群众监督。

  (四)统一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县合管办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负总责。凡是违反县合管办对药品的定价政策和标准,擅自增加参合群众医疗负担的村卫生室,经警告不改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凡是违反县合管办对药品统一管理办法的乡镇卫生院,经警告不改的,县合管办将其错误行为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药品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县合管办要聘请县、乡药品价格监督员,对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各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局医政股和县卫生监督局要积极配合县物价局和县药监局开展药品市场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药品和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任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药商提供营业场所、租用柜台,对于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违背物价政策,随意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要严厉处罚,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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