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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各乡镇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2)

2013-04-26 
为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彻底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显著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有效加快城乡统筹一体发展进程,按照“市里政策导向、镇上督导推动、村庄主体实施、群众共同参与”的运作思路,制定本意见。

  6.村委会发布搬迁公示、公告,并通过聘请评估公司等方式丈量、评估、测算,公示结果,征求户型意见,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7.社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监理、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后,组织建设施工。社区建设项目必须整体实施,严禁将一个社区项目分期、分片建设。

  8.提倡在社区开工建设前将规划涉及的村庄全部进行整村拆除。不能全部拆除的,社区开工建设前拆除房屋的栋数不得低于村庄总户数的三分之一,回迁住宅楼建成后组织村民搬迁入住,并将剩余民房整体拆除。

  9.工程验收合格后,组织村民回迁、物业入驻,并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腾空地由各镇办与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并组织复垦,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对复垦结果进行初验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四、政策扶持

  (一)补助资金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补助和土地复垦专项补助。补助资金由各镇办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统筹使用。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各镇办在本辖区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市政府将土地收益全额返还;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市财政补助所在镇办20万元/亩。其他建设用地节余的指标经整理复垦成耕地并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除拨付复垦费用外,再按照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待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拨付50%,剩余部分半年内付清。

  (二)收费减免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综合开发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噪声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非经营性地下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计算范围。

  (三)权属确认政策

  社区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搬迁人的回迁房屋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房屋登记部门依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契税免税证明及产权人相关信息等,办理回迁户房屋产权登记;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审计、广播电视台、法制办等部门、单位和各镇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镇办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配优配强人员,分解任务目标,制定推进计划;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搞好配套服务,共同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型农村社区建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更新农民居住观念,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认知度,形成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明确部门职责,凝聚工作合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镇办要在认真搞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村级班子基础好、集体经济实力强、村民意愿强烈的村庄作为突破口,充分调动村级组织的主体作用,倒排建设工期,挂图作战,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早见成效、快见成效。

  (四)严格考核督导,确保取得实效。要制定科学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各镇办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要建立健全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阶段观摩等制度,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底检查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全部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受理所在镇办一切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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