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一、计划生育工作总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主要任务,全面贯彻“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维护好发展好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势头、好局面。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计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股,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由李蔚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计生部门及时处理。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确保环孕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在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倘若再行怀孕或生育,视作违犯计划外生育政策,将报送县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励机制
要充分利用计生政策宣传导向作用,引导青年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守法的模范。积极鼓励年轻夫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长效奖励机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该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8元,列入工资表同发,从侧面体会到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提高育龄夫妇正确理解重视国家计生政策,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五、建立计生特困户救助制度
民政工作是一项面向最基层困难群体的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政策能否得到落实。为此,我们在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时,在全面了解全县鳏、寡、孤、残对象及其他特困对象的同时,要及时准确掌握城乡特困户中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和不育户,在同档次生活困难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将其列入保障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以此策应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