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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技术的推广实施意见

2013-04-16 
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建筑业生产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推动建筑产品生产工业化的有效手段,对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县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50万元以上以及所有临街建设工程,从20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进行现场自行搅拌,必须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县城乡建设局是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2、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行业管理,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标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并按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进行严格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4、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审查;

  5、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

  6、负责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套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预拌商品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列入工程预算中,并在编制标底时将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考虑在标底中。在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到县城乡建设局办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手续,并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销合同,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不签订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工程,不准开工。9月1日后的在建工程同样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追加混凝土差价。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不予工程验收。

  四、县城建局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质量监督。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取样、抽样检查、留制试块和评定等级等工作。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指导价格,由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商品混凝土价格计价办法》和量价分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由县发改、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注册手续后,到县城乡建设局办理资质申报,取得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要对其产品质量负责,要

  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内部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保证供应。

  八、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并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要求进行严格操作,绝对保证施工质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供应商品混凝土。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一经发现,责令立即停业整顿,并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送车征收的有关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公安交警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用车辆按特殊车辆发给通行证,以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畅通。

  十、税务部门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依照国家税法,结合我县实际给予优惠。

  十一、县国土资源局在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中要积极协助,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十二、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城区规划内暂不能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或因生产商品混凝土企业因故不能保证供应的情况下,确需要进行现场搅拌的,应当到县城建局提出申请,经现场查验后,办理现场搅拌手续,方可施工。

  十三、对应使用而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要立即查扣现场搅拌设备,责令停止施工,不予评定安全文明工程、优良工程,在二年内招投标中给予扣分处理。

  十四、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应使用而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现场及在城区内拉运水泥、砂子等原料车辆的查处工作。

  十五、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六、本意见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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