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4602号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朱某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某2011年3月1日至4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5333.30元;
二、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某2011年1月20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857.10元;
三、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朱某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4月11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8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依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蓓丽
推荐阅读:
欢迎光临读书人网
更多精彩请访问读书人网民事诉讼文书:http://www.reader8.com/data/ms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