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集 第2集
第3集…第26集“的对话框,点击上述页面中的第1、7、14、21、26集,均能够正常播放,将播放过程中所显示的部分页面采用屏幕截图的方式予以保存。将以上所有操作步骤的截图分别保存在新建的空白word文档中并存入公证人员随身携带的U盘,制作成光盘。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057号《公证书》。
经比对,(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057号《公证书》中取证光盘反映的在“东X网吧”一台电脑上操作播放的《我的兄弟叫顺溜》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正版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对应的内容相同。
经查,“hosts”文件为电脑系统文件,其会自动记录通过该电脑访问过的所有网页的IP地址;在诉讼期间通过互联网登陆http://vip.youzai.com、http://vip.youzai.com/xbs/xl/movie.asp及http://vip.youxai.com/xbs/xl/movie.asp?movieid=6094,均显示网页无法打开;另,“东X网吧”系被告经营的网吧。
被告在庭审中称其所经营的网吧系统采用的技术不可能通过局域网内播放影片,但其无法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予以证明。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整、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和其他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但未提交相应票据及证据。
以上事实,有正版光盘、(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656号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1874、1875、1877、1882、1883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658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797号公证书、(2010)宁秦证民内字第244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05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出品单位为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军区政治部X线文工团,南京军区政治部X线文工团声明其只享有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署名权,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享有版权,且有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予以印证,据此,本院对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著作权人系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北京小马X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全权独家授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小马腾X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又将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维权权利授予上海激X网络有限公司,原告经上海激X网络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独家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17日,在此期间,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网吧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电视剧作品。被告提出的“原告对涉案影片无相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05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光盘,实际播放电视剧《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网页系http://vip.youxai.com/xbs/xl/movie.asp?movieid=6094,公证员通过hosts文件对该网页域名链接进行查询,证实其IP地址为192.168.0.252.根据通行的行业准则,在TCP/IP协议中,专门保留了三个IP地址区域作为局域网地址,本案中的192.168.0.252就包含在其中一个IP地址区域内(192.168.0.0-192.168.255.255),且本院在诉讼期间通过互联网登录http://vip.youzai.com网站,网页无法显示,所以可以认定http://vip.youzai.com域名系“东X网吧”使用的局域网,只能供内部通信使用,涉案影片是运用涉案网吧电脑在其局域网上直接播放的。被告称其电脑系统hosts文件所显示关于http://vip.youzai.com域名的链接系其为防止病毒而进行的伪装,其网吧无法通过局域网来播放影片,但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不予确认。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的点播行为未得到有关权利人的授权,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10000元。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因本案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其关于此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电影《我的兄弟叫顺溜》的点播服务;
二、被告深圳市东X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星X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黄 可 佳
人民陪审员 叶 国 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丽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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