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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委政法委的精心帮助下,按照省综治委《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试点的通知》(闽综治委[]17号)的文件要求,从加强民政事务管理的工作实际出发,立足岗位,发挥职能,认真实践,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推进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和谐进步。
一、大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夯实“社会管理创新”基础。
坚持以民为本,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以提高社会救助能力为抓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网络建设,发挥民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器”作用。一是加强城乡低保。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今年全市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323户、5083人,占全市非农业人口的3.45%,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5元/月,人均月补差132.49元,年发放低保救助资金773.28万元;全市农村享受低保户7797户、17422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98%,现全市低保人均月补差61.67元,年发放低保救助金1291多万元。
二是扩大社会救助。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扩大家庭医疗救助覆盖面,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去年全市共资助城乡低保户、五保对象、五老人员共1.93万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为552人次发放了医疗救助补助金,共计103.5万元,基本解决了城乡低保家庭困难人员看病难、医疗难的问题。认真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于去年11月底将城乡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对象手中,城镇重度残疾每人每月补助7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对全市有重度残疾对象5818人发放生活救助金达334万元。
三是加强临时救助。全市临时救济2501人次,发放临时救济补助金52万元;为流浪乞讨、临时遇困人员发放路费503人次共15248元;全年为558名困难家庭大学生提供助学等必要相关手续证明。为应对物价上涨,在第四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共计169万元(城市每人每月20元,农村每人每月10元)。春节前夕,配合有关部门给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困难群体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320.3万元。四是提高五保供养。全市农村五保户1751人,作为“民生工程”任务之一,从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90元,月发200元,年发放供养金325.68万元,现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每个五保户手中。
二、着力规范社会事务管理,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水平。
加强推进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发展,发挥民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助推器”作用。一是加强婚姻、收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去年共办理结婚登记的6290对,离婚登记的540对。加强应急管理,在情人节、七夕节、10月10日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满足适婚青年喜结良缘的美好愿望。规范和加强收养登记工作,今年共办理收养登记的44对,帮助解决了社会上一些无能力生育群众的家庭幸福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特别是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将35个社会弃婴的户口落户到福利院,使他们“有家可依”,帮助这些孩子解决了今后可能面临的就学、就业、医疗救助等问题。二是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合格率100%。去年共新办理社团组织6个民非组织8个。三是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我市殡改管理,连年来保持全省先进行列。去年全市死亡遗体火化4802具,实现殡葬火化和骨灰寄存率两个百分百。为切实有效减轻群众负担,市政府又出台了一项惠民新举措,从1月1日起,对全市死亡人口实行免收基本火化费,全年市财政投入资金580多万元。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和收费标准的管理,制定了乡(镇)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对各乡镇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用地面积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三、致力推进社会协调并进,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
认真落安惠民政策,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发挥民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调节器”作用。一是推动基层组织建设。认真抓好农村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加快全市文明社区建设步伐。加强民政信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信访秩序,严格办结时限,及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加大了疑难信访问题办理力度,组织专门班子对缠访、集体访实行了包案处理;领导带头办信访,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加强双拥创建工作。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优待政策,认真做好节日期间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家属等各类优抚群体的慰问工作。认真做好在乡老复员军人、疾残军人、烈士家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