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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维稳制度与风险应对研究报告(2)

2011-07-13 
读书人文档频道给广大网友提供最实用的文档资料http://www.reader8.com/data/ 目前的维稳工作方式可以称之为一种“运动式治理”模式,即各级政府以垂直命令、政治动员的方式,在某些特定的时期集中调动力量、配置资源,用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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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长的时间是两种机制并存的。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以渐进的方式,实现新机制对旧机制的替代。更重要的是需要认识到,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机制虽然看起来效率较低,没有立竿见影的结果,但其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这些矛盾一旦得到解决,就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访罢诉。从长远来看,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方面更有作用也更有效。

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在我们社会中一直是一道未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带来不稳定的假想敌。其实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促进力量。具体来看,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首先,通过组织内部的沟通和自我约束,形成主流的理性意见、孤立个别的激进观点,可大大增强群体行为的可预期性,亦可成为解决群体矛盾的“助推器”。其次,通过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协商,利用集体谈判的方式自行解决群体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构成了防止群体矛盾向社会冲突转化的“防火墙”。再次,即便仍需政府介入,也为政府的调处工作提供了“着力点”,基层干部不必再面对散沙式的诉求,不仅大量节约工作成本,还可充分利用制度化的调处模式,妥善化解群体矛盾。可以说,向社会组织开放合法性空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应该承认,在从运动式的矛盾治理模式向制度化的矛盾治理模式的转化过程中,的确可能引发一些问题,甚至可能出现一些局部的社会震荡。但是,这些负面效应和局部震荡一般不会导致社会的整体动荡。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虽然比较突出,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推动以利益均衡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恰逢其时。在历史赋予我们这样的机遇面前,等待、拖延,畏缩不前,将会是历史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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