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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制度上对人民调解经费给予保障。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代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部门。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五年来,市、县两级财政共拨付配套资金537.3万元,完成了146个司法所的建设工程。从调整的县乡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和招录的公益性岗位中,为司法所充实工作人员,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每所3人。目前,全市146个司法所全部建成,面积均达到100m2以上,已有89个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占到总数的60%。
(二)推动“三个创新”,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
1.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深入发展。以“人民调解年”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的逐级调处制度;开展了“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建立了重大民间纠纷预警和调处机制、考评督办机制;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2010年开展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设立了由基层、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于重大疑难纠纷,通过调动司法资源,及时调解矛盾纠纷。
2.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服务范围。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有效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主动参与企业改制、土地流转、移民安置、征地拆迁、“三农”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预防、调处、化解了大量不安定因素和一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南铁路平顺段开工建设过程中,因占地、拆迁赔偿等问题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反复调解,终于使村民得到了合理赔偿;长子县成功调解了石哲镇48户村民与特高压变电站工程的征地补偿纠纷,保障了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目前,全市正着力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依靠专业化队伍、运用专业化知识,有效化解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赋予人民调解新的内涵。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整合人才资源,着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时效性,逐渐形成了“大调解”工作格局。襄垣县司法局组建了由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担任调解员,公安、法院等单位同志担任法律顾问的“襄垣县人民调解中心”,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交的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和治安案件,现已成功化解了西营镇砖窑集体上访案件等多起影响较大的案件,2010年7月23日召开的全省行业调解现场会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此外,在全市推行了“一方针、二并举、三调处、四制度、五结合”的“12345”工作法,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并举;对一般纠纷及时调处,突发纠纷预案调处,疑难纠纷会诊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严格执行预警制度、报告制度、衔接制度、回访制度;并将内调(厅内)与外调(厅外)、动调(走出去)与静调(请进来)、法调(法律)与情调(情理)、冷调(缓处)与热调(及时)、软调(肯定)与硬调(批评)有机结合起来。
(三)强化“三种宣传”,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一是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刊登典型案例,宣传在群众中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已成功调解的案件,以案释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是依托专项活动扩大宣传。开展了“我为和谐做贡献”活动,组织全市基层调解“双十佳”先进事迹报告团,在全市13个县(市、区)进行了巡回演讲报告。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13个县区司法局、146个司法所、32个法律服务所、3932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万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宣传。
三是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引导作用。近几年,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涌现出龙晓霞、苏建国等一大批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受到国家、省、市多项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基层调解工作“双十百优”表彰大会,对在基层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调解组织和优秀调解员给予隆重表彰和奖励,在全市营造了学先进、促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新型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够到位,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三是仍有部分县(市、区)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困难,基层调委会尤其是村(居)调委会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没有保障,硬件设施欠缺,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重点工作
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规范了人民调解问题。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将以此为契机,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法》将在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广泛开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深入、广泛宣传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解、主动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要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抓好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口聚集地、集贸市场等调解组织的建立,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切实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调解组织网络。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和“六统一”的要求,完善软硬件设施,健全各项制度,规范格式文书和工作流程。
三是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深入基层视察监督人民调解工作,今年9月15日又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今后继续给予此项工作更多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坚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能够充分发挥“金钥匙”和“减压阀”的积极作用,为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