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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材料(2)

201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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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市“314”总体部署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全市现有社会组织7133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2.2个,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西部12省区中列第8位,不及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6,仅相当于美国的1/45,社会组织对我市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还很低。

(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较弱。市社会组织普遍功能不完善,服务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运行体制机制不灵活。活动经费紧张,创收能力不强。从抽样调查看,年收入200万以上的占18%,50-200万的占26%,10-50万的占22%,10万以下的占34%。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团体活动经费主要依靠会费,而社会组织的规模不大,会员数量有限,普遍反映经费紧张。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平均仅有3人,且多数为离退休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待遇较低,47%未办理社会保险,留不住人才。

(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限制了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一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进展缓慢,椐抽样调查,仅有8%的社会组织承接了政府部门转移、委托的部分职能。二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机制尚未建立,政府没有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尚在建设之中,许多政府部门由于部门利益,不愿意将职能转移、授权或委托给社会组织。

(四)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滞后。现行法规政策严重滞后,一是直接影响到涉外社团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的开展;影响到撤消社会组织的依据和效力;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票据、税收、员工社会保障等问题。二是由于法规的滞后和处罚规定过于原则性,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社会组织的目的。如在年检工作中,经常遇到社会组织无故不接受年检,社团表现尤为突出,有的两年、三年不参加年检,由于没有刚性的规定,造成执法困难。

(五)优惠扶持政策缺失。国家对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都只在一些个别或零星的政策中体现,而没有对整个社会组织作系统的规定,造成目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组织之间或某类组织之中的不同类别之间所享政策不同,影响了社会组织整体的作用发挥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如只有基金会和公益救济性社团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仅有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优惠政策。目前除稻草援助中心有一次性专项补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仅有少数区县制定了一些资金扶持外,我市从制度层面上还没有扶持政策。

(六)登记管理力量薄弱。全市现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74名,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只有33名,兼职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40个区县中,只有6个区县设有专门的登记机构,仅占14%,登记管理力量十分薄弱。全市社会组织现有7000多个,与京、津、沪数量相当,但我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只有12人,与京、津、沪(150人、50人、80人)比较,力量十分悬殊,不能适应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需要。

三、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建议及措施

当前,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构建和谐,对社会组织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及工作措施。

(一)建议加强规划和立法工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新任务、新要求。建议市各级政府把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予以实施。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确保市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建议加快政府职能转移步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和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建议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通过“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加快职能转移步伐,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将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建议加强区县登记管理机构建设。针对目前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和区县登记管理机构不健全的现状,建议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尤其是区县机构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建议市编委发文督促各区县加强和充实登记管理力量,统一要求区县民政局设立民间组织管理机构,配备5—8名行政编制人员。

(四)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培育发展重点,力争市社会组织年增长率达10%以上。一是围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办发(31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步伐;二是围绕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三是围绕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四是围绕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难、医疗难、文化活动难和娱乐健身难等问题,培育发展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强化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别,加大分类规范、分类管理的力度。一是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抓好基金会、慈善会和乡镇稻草援助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组织的信息公开,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三是进一步巩固社会组织政社分离改革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四是加强年检和日常监管,强化年检工作严肃性,对2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消登记。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社会组织自觉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五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人员法律培训,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组织的违规违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六)探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提升管理协调能力,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组建社会组织联合会,拓宽管理服务渠道和方式,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服务。三是改进和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参照广东的做法,在市级行业协会中探索双重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即将市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四是逐步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基金会和市级行业协会中试点推进,逐步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的新机制、新模式。五是继续完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备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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