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群众的看法:
在成立议事会时,群众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但经过议事会开展工作,决定了一些事项后,群众认识到,村民议事会是他们发挥主体作用的有效平台,激发了他们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群众对议事会组成人员以及议事会决定事项的认可度普遍较高。
参加调研的一些村干部甚至打比方说:同一件事,通过村委会或议事会决定,可能是同一结果,但大多数群众对议事会决定的认可度要高于对村委会决定的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全市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半年多的实践证明:首先,她符合**市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统筹城乡、科学重建的实际。其次,她为农村群众参与自治决策,表达利益诉求,搭建了一个制度平台。第三,她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有效解决了群众参与自治决策的常态化问题,因而得到群众的广泛拥护。
四、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实施半年多来,值得总结的经验
(一)对村民自治中群众通过议事会决定自治事务的首创精神,应当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尊重
向峨乡鹿池村,通过村民议事会议定,该村村民集中居住点由全体村民,通过投工投劳的方式,解决集中居住点卫生、治安等物管问题,并付诸实施。根据各个方面的意见反馈,目前该处农民集中居住点,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状况均好于预期(群众迁入半年多来未发生过一起治安案件)。群众对自治模式满意度(来源:读书人 http://www.reader8.com)高,邻里关系和睦。过去让村干部头疼的赡养老人问题,在邻里监督和村民舆论监督下得到有效解决。其做法和经验,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总结推广,并建议在全市制定农村集中居住和城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小区管理规范时,将鹿池模式作为物业管理的一种模式予以考虑。
(二)群众通过议事会解决涉及群众利益分配、利益调整等疑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以及由此形成的带普遍性的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1、通过议事会确定农村低保户问题:如,蒲阳镇南乡村。村民议事会成立后,该村有14户向村委会提出确定低保的申请。经议事会根据低保标准逐一审查后认为,其中仅6户符合低保标准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向全村公示,公示后未被确认的8户既没有到村委会闹事,更没有到有关部门或市、乡两级政府上访。再如,翠月湖镇清江村,该村原有低保户38户,现经议事会审查,已取缔了10户,也未出现申请人不服,或闹事或上访的现象。
2、通过议事会解决宅基地调整问题:翠月湖镇清江村,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实施统规自建,选定的新集中居住点原来有28户,规划为集中居住点后增加为128户。议事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并通过了宅基地调整方案,方案涉及的128户农户未出现一户钉子户,群众都自觉配合统规自建方案实施,需要调整的住户自觉拆房。现该村统规自建集中居住点已基本竣工。
3、通过议事会解决统规统建分房问题:紫坪铺镇黎明村、岷江村建有统规统建集中居住点。以黎明村为例,该村统规统建村民集中居住点,住房共302套,参加分房的村民总数为1045人。根据市上相关文件规定,有一人户、二人户、三人户、五人户等不同分配标准,还有人户分离、户房分离、长期外出,以及是否出钱、出钱多少等复杂的实际情况。议事会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深入学习理解市上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破解了分房难题,群众对分配方案心服口服,无人闹事、上访。
4、通过议事会解决承包地确权颁证问题:天马镇向荣村作为全市承包地确权颁证和耕保基金发放的试点村,通过议事会和户代表会议,群众的广泛参与,形成了“双固化”(人口固化、面积固化)方案,群众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现该村土地实测工作已全面完成,并且全部按照“双固化”方案对应到户,全村617户逐户签字认可。
过去,上述问题是困扰乡镇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难题,通过村民议事会这个平台,在群众的广泛参与下迎刃而解,其中的经验得失,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为全市深入推进以实施“四大基础工程”为载体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成功的范例支撑。
(三)乡镇党委政府在推进新型村级基层治理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一是乡镇党委政府如何正确看待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对乡镇工作的深远影响;如何正确处理基层政府依法行使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权与群众依法行使自治权的相互关系;如何正确引导群众正确对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乡镇整体经济发展与村组局部经济利益的相互关系,引导群众在依法行使自治决策权的过程中,服从和服务于市乡两级经济发展的宏观构架。
二是相关市级部门如何适应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对其组织开展涉农专项工作的影响;如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其对农村工作的组织和评价体系。
五、值得重视和注意的几个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界定并处理好村民议事会、监事会与村民(代表)大会、村支部、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1、村民(代表)大会系村民自治基层治理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容削弱和改变。村民议事会、监事会、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以此为基础,经授权、委托而产生和形成的村级基层自治机构或组织形式。因此,农村新型村级基层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应当始终围绕加强和完善村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终极目标进行。
2、村集体经济组织系村民因其身份和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彼此之间存在的天人依附关系,而形成的自然法人组织,其法律性质既是人合组织也是资合组织。根据《指导意见》关于村民议事会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行大会决策权的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的选任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重大经济开支事项,应当向议事会报告并经议事会决定后方可实施。在调查中有个别村反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100余万元,未向议事会报告,至今议事会对开支情况不知情。我们认为,进一步规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应当以理顺其和村民议事会的相互关系作为重点。
(二)在推行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中,如何确保和加强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该条规定表明两点,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其工作职责是,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因此,农村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中,发挥村党支部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该条规定。另外,调查情况反映,村民议事会成员中,党员所占比例超过40%,这为村党支部在议事会中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建议在全市各村村民议事会中成立党小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引导村民议事会在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行使自治决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