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通过扶持能够在一定时限内脱贫的贫困户,应当继续采取“扶”的政策和办法。在过去的扶贫工作中,我们也积累了许多好的做法与宝贵经验,仍然可以在这类贫困户扶贫中继续运用。
2、对因病、因残等原因致贫的贫困户,脱贫对他们来说极其困难,为此,应当对他们实行特殊的保障政策。一是医保,二是养老保险。由政府出钱,为这些贫困户建立专门的医疗养老保险,确保他们以后过上基本无忧的生活。
3、对特殊无正常收入来源的贫困户来讲,应当以政府为主“养”起来。尽管当前已在农村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在并未全部覆盖到位、标准较低的情况下,并没有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因此,要根据这个地区的农民人均收入水平,至少按满足正常生活需要测算适当的比例给予生活保障。至少帮助他们修建好住房,不再漏风漏雨。另外,再辅之实行社会救助、结对帮困等办法,从而真正让这少部分人摆脱贫困。
4、对于农村牧区懒汉型的贫困户只是极少数的,但确实存在,每个村都会有。对这种贫困户,不能像平常那样再去用救助的方法,不能一味地去扶,否则,越扶越懒。要采取“逼”的办法,根据不同对象,由乡、村两级负责,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并帮助教育他们自食其力,自己找饭吃。对经过帮助仍懒惰不干的贫困户,不再列入帮扶范围。
5、对于机关部门联系帮扶贫困户这项工作,今后只帮能脱贫的贫困户,同时,每个部门都拿出一些资金进入“保、养”基金专户统筹,按照新的“保、养”制度使用。同时,应当发动企业、单位以及富裕起来的农民,像“希望工程”那样,自愿参加,自找对象,结对帮扶。从而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参与的新型运作机制。
以上几种方式方法只是对今后扶贫工作方面提出的一种思考,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关键是效果,关键在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性制度的前提下,形成以旗、乡(苏木)两级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扶贫工作制度、政策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