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议定事项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造成议定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投资者的投诉借故拖延不办的;违反规定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将行政执法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六)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第八条违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或函询;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根据损害发展环境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种。
对于情节较轻,给发展环境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责任者,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较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后果和影响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责成县有关部门、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组织处理;
对于情节严重,给发展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者,给予或建议县内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条县纪委和监察局是优化发展环境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和举报,对影响和损害发展环境的问题和行为,认真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监察机关(县环境办)县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