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我们就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如何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结合农村治安环境,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两抢一盗”以及“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挪用农村和农业经济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四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确立捕、诉、防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坚决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对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农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保证每起案件跟踪监督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