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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维权工作分析思考(2)

2010-04-02 
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实施的基本权利。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只有在谈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博弈能力
 国际劳工组织(ilo)倡导的工作场所的民主参与、三方机制和社会对话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集体谈判正是实施这些制度的基础。集体谈判弥补了劳动者的劣势和劳资关系的某种“失衡”;集体谈判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途径。我国工会既已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就必须尽快实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职能转变,抓紧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

  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

  工会把自己的基本职责确立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以劳动关系协调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包括参与改制、安全、职业病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谈判,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职工提高维权意识,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工人有组织地通过工会来表达合理需求,有尊严地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没有组织的劳动者,不可能提出响亮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维权。

  我国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是实现这些权利的组织保证,是“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必须具有独立性,只有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工会组织才有生命力;只有切实维护好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才有凝聚力。这要求对我国工会的组织制度、干部产生、会员权利以及工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既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又能与国际有关规则接轨的配套性改革。

  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实施的基本权利。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只有在谈判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博弈能力,在集体合同的制订与履行中才能充分体现有组织的力量。而且,劳资谈判或博弈更应发生在形成合约的过程中,而不是在实施合约以后,也就是尽可能确立合约的严肃性和正当性,防止朝令夕改,甚至变成一纸空文。工会的维权工作必须纳入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大格局中,不断摸索有效维权的机制、手段和途径,团结全社会的力量,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合作互利的新型劳动关系。

  今天,工会组织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联系党与群众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事实上,在有效的组织形式下,也比较容易达到维权的目的,避免混乱和无序,避免被脱离法治(制)轨道的体制外力量所利用。将改革理念转化为创新工会工作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健全和完善工会维权机制的有效举措,在发展中维权、在维权中发展,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会发展道路的重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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