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近年来,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女性地位有很大提高。然而,不断增多的女性犯罪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无论从生理还是从社会角度讲都属弱者,是受保护的对象,女性维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从上述 分析 可以看出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多方面因素,及女性对自身合法权益认识及保护上存在的盲目性,导致女性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存在不少困难:法律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得不到社会有效保障直接诱发女性犯罪;诉讼过程中缺乏专业的法律帮助,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服刑过程及服刑期满回归社会后,得不到有效帮教,受到社会歧视。这些障碍使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困难重重。 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
1、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妇女要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的力度。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深入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让她们真正法懂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维权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调解力度,抑制矛盾升级。对邻里矛盾、家庭纠纷以及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防止因此引发刑事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通过法定方式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从精神、物质上双层帮扶。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大部分女性犯罪分子在选择走向犯罪道路前的心情都是矛盾的,如果犯罪的女性能及时得到帮助或心理咨询,就可能避免陷入极端的个人情绪中。要按照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性给予适当的物质帮助,并加强技能培训,增强自身就业的劳动技能,才能够自食其力,只有妇女的教育水平、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都得到了普遍提高,她们才能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4、 放宽援助条件,创造公正诉讼。建立女性法律援助中心,对贫困或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女性适当放宽援助条件,让女性能在法律的公正保护下生活和工作;组建由熟悉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服务志愿者,为诉之法律程序的女性提供专业指导。同时,应看到女性的不利地位是建立在社会结构性不平等的基础上,单纯依靠个案上的成功无法彻底改变女性群体维权难现状。因此,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同时,要帮助受害女性提升自身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进而推进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五、检察机关的使命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依照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主要是通过诉讼活动实现的。 也 就是通过批捕、起诉、抗诉 等司法 活动进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 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坚持“依法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的策略,充分权衡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性理需要,由女检察官专人办理 。 对女性犯罪恶性案件,要坚决地依法严惩不贷,通过打击给予教育和震慑,使那些在犯罪边缘上的女性能悬崖勒马,也使有犯罪苗头和迹象的女性有所畏惧而望而却步,从而达到警醒和预防之效果。对女性轻微违法犯罪案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与她们加强交流,使她们发自内心地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促其真诚反省并悔罪,更好地体现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