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是社会和家庭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女性,在人类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女性犯罪上升无疑会影响社会、家庭的安定,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关注女性,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是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 以下是对近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的综合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2008年,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女性犯罪案件总计28件29人。
1、案件类型。女性犯罪涉及13种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13件,占案件总数46.43%;故意杀人案、交通肇事案、贪污案各2件,分别占案件总数7.14%;非法经营案、拐卖妇女案、诈骗案、过失至人死亡案、失火案、放火案、非法拘禁案、故意毁坏财物案、强奸案各1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57%。
2、主体身份。从犯罪嫌疑人身份看,农民21人,占总人数的72.41%;个体经营者3人,占总人数的10.34%;干部2人,占总人数的6.90%;工人、无业人员、学生各1 人,占部人数的3.45%。从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看,只有一人是外县人,其他均为本地人。
二、发案主要特点
近三年女性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多为初犯、偶犯。29名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仅1人是大专文化程度,中专、高中文化程度5人,而小学文化程度的有20人,占68.96%,还有3人是文盲,且均为法盲,都是初犯。
2、犯罪中年化。在29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年龄结构呈中年化,平均年龄为38.3岁。其中,未成年人2人, 20—29岁2人,30—39岁15人,占51.7%,40-49岁的6人,50岁以上4人。
3、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比重较大。近三年我院受理的女性犯罪案件中,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9件,占女性犯罪案件的67.86%。
4、故 意伤害 类案件多由邻里纠纷、家庭琐事引发, 犯罪原因倾向冲动,即激情犯罪。所谓激情,是一种瞬间爆发的,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人处于激情状态时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阻、控制能力骤减,无法正确评价自己行动的意义和后果,因而出现突发性、短暂性和难以控制性等特点的行为。女性罪犯往往性情暴躁,控制能力不强,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理解和判断,在事后又往往后悔不已。近三年女性故意伤害犯罪案中, 有9件是邻里、妯娌、同学之间的口角纠纷所引起,所占比例高达69.23%。
5、因感情纠纷引发暴力犯罪。近三年16件女性暴力犯罪案件中,因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等情感纠纷,诱发的暴力犯罪案件6件,所占比例达37%。
6、在共同犯罪中,女性大多为从犯。 观念落后,自卑思想严重, 或迫于家庭暴力而“自愿”协助他人犯罪。
三、发案原因剖析分析
美丽、温柔、贤惠是女性的专有名词,但一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一、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我县是山区贫困县,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薄弱,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还存在,自卑思想严重,满足于一般的家庭主妇生活,往往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农村尤甚。这种观念造成女性文化素质较低,家庭地位低下,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当其权益遭受侵害时,由于文化素质、能力等的限制,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就可能促使其采取愚味无知的手段,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冲动的采用暴力手段,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伤害和被伤害的往往都是女性。
二、基层调解不力。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客观上导致女性违法犯罪升级,农村基层组织对家庭纠纷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并没有解决真正矛盾,是非不分,待到一遇“导火线”,终到爆发,矛盾迅速升级,才诉诸法律,为时已晚。
三、由被害人地位走向犯罪。原本是被害人,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由于其缺乏 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前自己受过伤害 , 但不能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便以此报复社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婚姻家庭方面也是女性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是家庭暴力,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到丈夫的打骂,有些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女性在遭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二是婚姻和感情危机,女性往往处于受侵害的地位,从而产生消极思想,由于难以改变自身处境而容易铤而走险,采取极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