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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司法工作重要性分析思考(2)

2010-03-28 
坚持严把“入口”。中央6号文件规定政法机关进入必须严格按照条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四)加快体制(制度)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由于行政调解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行政调解在现实生活中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为克服这一局面,使行政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尝试借助人民调解这个平台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体制(制度)和工作方法。

  1、通过警民联调新模式实现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要在实践中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警民联手调处民间纠纷引发伤害案件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两种:一对于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派出所接处警在现场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开展调解、取证工作,其后确定矛盾性质。如果必须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乃致刑事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委会调解的,派出所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案件时,需要派出所帮助调查取证的,派出所积极予以配合。取证完毕后,司法所、派出所、市委会联手进行调处。对于调处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公安民警协助市委会通过回访制度,监督协议的执行,并把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交送派出所留档一份,这一模式使调处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再犯率低、解决成本低;减少了“民转刑”案件的发案率和立案数量。

  2、乡镇基层司法工作是在与各村居委会共同携手之后才能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这更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如果按照旧的模式,工作势必停滞不前。本人在处理各村居委会群众要求处理的各类纠葛中,制定了各种制度,如轻伤和轻微伤、山林权属纠纷,各人民调委会处理的办法和意见等。本人还探讨村镇组成小纠纷仲裁模式,收效很好。

  (五)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是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得以生存的根本。

  1、建好班子带队伍,增强素质,树好形象,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关键所在。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双争”活动和业务素质培训;抓住契机,进一步拓展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职能;立足本职做贡献,求得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重要思想因素。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首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把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要大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司法所”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敬业勤政、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其次,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际,按照“干什么学会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按计划对干警进行各种业务培训。鼓励干警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使学历教育有一个突破性的提高。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选准配强司法所长。

  6、完善规章制度,加大队伍管理力度,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提高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根本措施。当前,为实现有效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完善目标管理机制。根据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教育工作特点,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把目标量化到所,责任分解到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目标”的岗位目标责任,把软任务变为硬指标;二是强化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干警,要给予奖励,对那些能力平庸又不思进取的干警要待岗培训,努力营造一种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氛围,严格奖惩,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健全约束机制。各所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司法局基层干警考勤制度,确保干警在岗;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干警素质;建立执行例会制度,加强交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信息畅通;建立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从而逐步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突出工作重点,不要舍本逐末,多务实少务虚。

  a、 “五个重点”:一是要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要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四是扎实有效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五是要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进一步海中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b、加固这“第一防线”首先要积极预防,将调解工作前移,宁可“跑断腿,说破嘴”,也昼不让矛盾纠纷“过夜”。其次要探索新的调解理念。推行“三结合”和“旁听式调解法”,即调解与普法相结合、依法与依理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相结合,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把矛盾周围的群众召集起来“旁听”,这种方法对调解家庭、婚姻、损害赔偿纠纷等特别见效。第三,就是司法所与派出所开展联防联调,这一创新举措对解决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尤其是突发事件十分有利。

  c、“三个服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强化司法行政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党员先进性教育,强化“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意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

  (七)加快人事制度的改革,力争政府多一份在人、财、物方面的投入。

  1、坚持严把“入口”。中央6号文件规定政法机关进入必须严格按照条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2、规范所长的选拔任免工作。司法所长的选拔配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面向全社会进行选配。

  3、由于工作性质和其它各方面原因,对基层实行收编管理还是很有必要。这样有利于突出工作的主次,强化协调处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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