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前沿阵地。基层司法所肩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帮教安置、基层依法治理等职能,其工作的基础性、群众性特点,使司法所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农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前景,从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中是任何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一环。
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营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管理农村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农村基层司法工作的普法、安置、防范和化解矛盾无一不是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农村这一块添砖加瓦。
(二)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好坏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重要法宝,是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最直接、最现实的表现;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矛盾,预防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有力手段。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了处理有关处置涉法信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信访工作,正确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为上访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群众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为信访部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协助信访部门对无理纠访的人员进行法制宣讲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
(三)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中流砥柱,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担负着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
二、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困窘存在的困惑:
(一)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优劣分析:
a、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优势:
司法行政中的人民调解工作是乡镇基层司法行政的重头戏,人民调解长期以来,以简便、快捷的手段,承担了家庭、从邻里纠纷等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工作,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防线”。与此同时,乡镇基层司法行政是最廉价的政法资源,他的工作内容几乎涵盖了农村(“三农”)之经济、意识、生活的各个方面军;这支乡镇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也是一支高效廉洁的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
b、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劣势:(体制困惑)
1、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只能靠经验、靠领导的重视程度来推动,工作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束缚了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的步伐。
2、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发挥了重要信用,但是由于人员、资金等诸多因素,这些还是真正难以落实到实处。
3、工作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随即性大。
c、现实的必然和无耐选择:(现实无耐和困惑)
1、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生产力低下、人口众多且分散、交通落后,诉讼资源及诉讼成本的制约。
2、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各类纠纷数不胜数,使人们不得走依赖基层司法的这条路,加之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要来”的误导。
3、传统的人民政府是管理型的人民政府,历史上“青天情”在意识上根深蒂固,人们对政府是怀着一种矛盾的心态,普遍存在一种惧怕和依赖的心理,现代法理思想还远离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同胞。对公检法的普遍不信任,对律师的误解,这都是群众远离诉讼的理由。
(二)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
1、司法所警力比较分散,干警分布也不平衡。个别地方还是临时工。
2、办公用房被挤占。甚至个别司法所和其他3个部门挤在一间办公室办公。
3、经费十分奇缺。大多数乡镇普法经费未能纳入财政预算,不能保障日常工作的开展。司法所的办公、通讯等方面的开支得不到很好解决,办公条件简陋,通讯交通设施滞后,司法所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不强。
4、部分干警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个别人员专业素质相对偏低,业务能力不强,基层工作经验少,不能胜任工作、另一方面这个岗位的尴尬处境导致不能留住人才。
5、体制困惑,双重管理下,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纵向与横向,几乎是无法处理。体制双重管理乡镇一级政府,指东你不能往西,基层司法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6、当事人不履行经司法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能不负任何责任,司法所确实是有颇感为难。
三、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前景
(一)希望通过各级领导,更主要是处在基层的工作的同志共同努力,抓住机遇谋发展,提高待遇,改善基础设施,是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基础。加强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解决了办公用房,改善了办公条件,增加了通讯设施。并通过努力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为农村乡镇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和生存环境。
(二)加快立法必要尽快制定《人民调解法》,并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对下列几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扩大和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建立人民调解的自身监督和错误纠正的机制。明确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规程。明确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的权利,如调查取证权。明确人民调解指导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注意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程序和制度的衔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整合农村乡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资源,建立有机衔接的机制,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能优势,实现功能互补是十分必要的。
1、程序衔接,当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途径,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2、效力衔接,对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规定存在缺陷,当事人不履行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负任何责任。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应当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引入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给予行政调解有效的法律效力保障。
3、救济途径衔接,要设立行政机关在调处纠纷中的正当程序的底线,对于调解结果设立司法审查制度,并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