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w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第93问明确答复“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实行强制搬迁的机关,是指批准实行强制搬迁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行政机关。这个机关可以是报请人民政府实行强制搬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关。”
2007年12月19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07143号),明确同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按程序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即市政府指定由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农户实施强制搬迁。2008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年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关于强制搬迁的依据和程序问题
李年等七原告提出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规程》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其适用范围仍然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李年等七户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m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规程》。
《b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原告所在村社集体土地经b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征为用后,征地部门依法对七农户进行了补偿安置。在当事人拒绝搬迁的情况下,m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1月26日,向七农户送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但其仍拒绝搬迁。m市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后,m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3月26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七农户进行座谈,告知将依法对其实行强制搬迁。在该户仍然拒绝搬迁的情况下,2008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年等七户实施了强制搬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范畴,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我国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调整。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在实践中,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却转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由所在地的市级有关关部制定并形成了行政文件、命令、通知等在上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广泛在征用土地中应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土地是集体所有的,由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对于农村住房没有相应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之类的凭证。七原告所有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证》主要是证明该房屋的产权合法性,标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登记载明的是七原告所有,其家属已知道多年。同时在拆迁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原告李年等七户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是自愿的行为,且有事实证明在七原告签订协议时,原七告家属已表现了默示的行为。七原告在签订协议领取绝大多数补偿款后,未按照协议进行搬迁腾房,是缺失诚信的行为。但本案是不是应该先进行行政裁决后,再行强制拆迁,倒是值得研究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在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现状,综上所述七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m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搬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并驳回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