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本次强制拆迁可以说是无强制拆迁依据。根据《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和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规定,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必须经过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的依据是行政裁决书。服务中心与李年等房屋共有人之一签订的《拆迁协议》,根据上述分析该《拆迁协议》依法无效,m市房管局对拆迁争议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协议》不是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该《拆迁协议》必须经过法院判决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才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m市国土资源局对七原告的强制拆迁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七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为了维护七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确认m市国土资源局对七原告的共有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坚持第二种意见“确认本案强制拆迁行政行为有效或合法”的认为:2003年,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m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m市政府决定实施西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其中涉及的农村集体土地经w省国土资源厅w国土资建2003138号《m市2002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为国家所有。该工程用地范围涉及搬迁李年等七农户在村社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搬迁。2003年,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政策文件是《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因李年等七农户建筑于村社的房屋属于城郊结合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相互交错。为了妥善解决该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问题,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于2003年5月联合以《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关于西路大桥北连线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m市国土资发2003140号)向市政府请示,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后,对该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003年8月9日,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务工作的m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与李年等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明确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03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每户房屋作价87万元征购。按照协议,七农户于2003年8月20日领取了房屋征购款80万元。余款征地部门于2006年12月4日以李年等七农户户主的名义存入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于2006年12月11日告知七农户。七农户于2008年4月16日分别领取了补偿余款。
领取房屋征购补偿款后,七农户以种种理由拒不搬迁交出房屋。针对其提出的问题,m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13日以《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m市国土资20077号)进行了回复。m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11日进行了信访复查,并以《关于李年等7人信访事件复查意见书》(m市府200719号)进行了答复。2007年11月26日,m市国土资源局向七农户送达了《关于责令限期搬迁的通知》,但七农户仍拒绝搬迁。
为了尽快实施西路桥立交建设,及时解决m市交通枢纽严重堵塞问题,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m市国土资源局依据《w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于2007年12月19日向市政府请示批准对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m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0日下达《关于对李年等七农户实行强制搬迁的批复》(m府函2007143号),同意依法对李年等七户实行强制搬迁。市政府批复后,m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3月26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李年等七农户进行座谈,告知将依法对其实行强制搬迁,但该七户仍拒绝搬迁。为此,2008年3月27日,m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李年等七农户实施了强制搬迁。
一、关于拆迁协议效力问题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征地部门在实施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其补偿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属于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李年等七农户提供的m市集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为七农户户主,m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也为李年七农户记主。因此,征地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3年,m市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进行补偿适用的《m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考虑到西路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交错混杂,为切实保护被征地户的利益,m市国土资源局、m市房管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对两两路大桥北连接线拆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标准扣除土地成本、政府收益及相关税费进行补偿。该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执行。并且征地部门在与七农户签订《拆迁协议》时明确告知是根据m市人民政府对m市国土资发2003140号文件的批复精神签订的。因此,原告李年等七户提出《拆迁协议》“违反m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两路大桥北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