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管与审计监督——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体会之一 范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对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回顾十六大以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53户中央直管企业名单的公布,国资委向193户国家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的酝酿制定,我有三点体会和认识:其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政府当企业“婆婆”的状况必须改变。其二,实现政府公共管理与出资人职能的分离,是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解决多头管理与出资人不到位问题的有效办法。其三,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的是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今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中有两段表述,一段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另一段表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这两段文字传达了两个重要信息:其一,国家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不再直接管理,而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二,国家和国有企业的相互关系中包含了两个委托关系。一个委托关系是国家把国有资产委托给国务院,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个委托关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把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委托关系的产生,必然引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委托人自然要关注受委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个问题,国有资产能不能保值增值?会不会流失?在假设受委托人有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前提下,国有资产就有流失的可能。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受委托人必须进行监督。那么,受委托人是谁呢?从上面谈到的委托关系中可以看出,受委托人是三个,一是国务院,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国有资产受托关系的产生,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客观要求,便形成了三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一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委托人,它对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情况。第二种,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部监督,国资委一方面应当向国务院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另一方面还应接受国家公共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的合规性监督,如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第三种,国资委通过选派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派出监事会等方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和监管,检查和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这种监管是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结合和统一。国资委负有对企业财务账目的监督检查权,具体查账则可以按照市场规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来实施,但是,中介机构必须由国资委选定和聘请。这样,又派生出一个委托关系,随之便产生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还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除了接受国资委的监管外,还必须接受政府有关公共管理部门对其遵守市场规则的合规性监督。那么,在以上这些监督关系中,审计监督处于什么位置呢?首先要明确,在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审计监督不是退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而是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的调整。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过去我们对一个一个国有企业直接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方式应该进行调整,今后,审计监督方式和内容主要是以下四种:第一种,对国资委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不只是一般意义上对其自身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监督,主要是对国资委履行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权利的监督。再说得明确一点,主要是对国资委的工作绩效进行检查和评价。这种监督需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对国资委进行审计,二是通过审计重点国有企业来检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第二种,对重点企业进行直接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的重点是企业领导人与国资委签订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即经济责任审计。第三种,依照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对国有企业经营的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接受国务院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以及社会举报,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第四种,依照审计法规定,对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财务账目进行查证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质量进行监督,揭露和查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从这些监督的内容和方式看,实行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后,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督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不是要求低了,而是要求高了,不是简单了,而是复杂了。不仅仅是过去单一的财务收支审计,更多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不仅仅是审计单个企业,更多的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审计的重点和内容,审计活动更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宏观性。况且,我们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对国资委的绩效如何进行审计和评价。 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仍肩负着对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审计监督的基本格局是,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绩效为龙头,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以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为主要方式,以抽查社会审计组织质量为补充,向国务院并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
摘自《我要公文网》(www.51gongwen.com)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向国资委通报有关国有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