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两年来,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新的资助政策和措施,从制度上基本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是完善资助体系。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展试点,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年惠及约2600万在校生;建立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年资助学生约482万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截至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完整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
二是扩大资助范围。首先是扩大中职免费范围。继2009年实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后,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次是扩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