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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企业职工工资谈判“操作指南”

2011-06-16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将面临问责。如企业有拒绝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不按规定报送审查和备案、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等行为,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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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联合发布《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这意味着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平等协商有了“操作指南”,可以缓解职工不会谈、不敢谈的局面。
 
  据介绍,这份“操作指南”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和重点,工资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变更、解除、争议处理及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文规定,还详细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等参考文本,企业职工参照这些标准和参考文本的指导,就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这份《标准》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将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智囊”服务。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将面临问责。如企业有拒绝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不按规定报送审查和备案、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等行为,将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处理,不按要求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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